虛假出資?你可躲不了

本文來源於公司控制權及其爭端解決。王光英著


虛假出資糾紛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無實際現金流通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驗資報告;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等。


例如“南京田園公司與南京金廈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上訴案”中,田園公司以金廈公司的資金向金廈公司進行增資,在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且不符合金廈公司分紅的法定條件時,田園公司系虛假出資。

田園公司系金廈公司控股股東。金廈公司董事長吳某,田園公司股東為趙某、吳某、吳某某。吳某某與吳某是兄弟,吳某與趙某是夫妻。2007年6月至次年4月金廈公司以本票背書的方式向田園公司匯款4 126.6152萬元;田園以此款向金廈公司增資,收款時金廈公司出具“往來款”的收據。田園公司向金廈公司轉款時,補發入賬證明申請書中結算原因載為“投資款”,金廈公司進賬單中載為“田園公司投資款”。工商局核准了金廈公司的增資申請。現金廈公司起訴田園公司要求田園公司歸還借款。田園公司辯稱此款是金廈公司的分紅,其已經以分紅款進行增資並依法向工商局進行了驗資登記。

江蘇省高院二審認為,在田園公司無法證明涉案六筆款項系金廈公司分紅款時,田園公司將來源於金廈公司的款項用於履行對金廈公司的增資義務,並未使金廈公司的資本因增資而得到實質增加,應認定為虛假出資。《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股東分紅的的法定條件,只有規定的條件成就才可以進行分紅,分配後還需要對公司資產予以相應核減,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法定分紅條件。故田園公司以金廈公司的分紅款向金廈公司進行增資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認定田園公司為虛假出資。

評析

田園公司與金廈公司之間並無借貸關係。田園公司稱繳納的增資款系金廈公司的分紅,分紅必須具備實體要件及形式要件,且所依據的應當是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而非為了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而製作的報告。本案中金廈公司所提供的年度資產負債表顯示金廈公司一直處於虧損之中,並不具備分紅的客觀條件。雖然田園公司的該增資事項辦理了工商驗資、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實際上金廈公司的資本未獲得增加,故屬於典型的虛假出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