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的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的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甲出資150萬元,佔75%的股權;乙出資25萬元,佔12. 5%的股權,丙出資25萬元,佔12. 5%的股權。

三位股東簽訂的公司設立協議中明確約定:“股東按股權比例行使股東表決權。”

但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股東表決權。”半年後,在對公司的一個重大投資進行表決時,乙、丙同意,甲感覺風險很大,以大股東身份反對。

請問:甲的反對有效嗎?

有限公司是“人合”和“資合”性質兼備的企業形式,在股東人數、査賬權、股權轉讓

優先購買權等方面均體現了人合因素。在行使股東表決權時,如涉及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等特殊情形時,公司法強制規定以2/3以上表決權方式表決通過,其他的表決可以依據公司章程進行。

當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的內容不一致時,從時間上來看,設立協議在前,公司章程在後,後製定的自然取代先簽訂的;公司設立協議通常是為了設立公司而簽訂的,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協議即告終止。而公司章程是在吸收設立協議內容後,針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的特別約定,又被稱為“公司的憲法”。當二者的內容發生衝突時,應以章程為準。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章程中關於“一人一票行使股東表決權”的條款,充分體現了股東權利自治原則,是合法有效的。甲即使反對投資決策,仍應予執行。

很多企業在設立時,經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版本,但正如“一千個人眼中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企業應根據有自身的獨特性起草章程,並注意以下事項: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儘可能量身定做企業章程,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這樣有利於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

《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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