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女性地位變遷回望|兼論國際勞動婦女節的來源

編者按:回顧古今中外婦女地位變遷,歷史在不斷告訴我們,婦女地位高低取決於她們同生產資料的關係和其參與生產勞動的程度。值此國際勞動婦女節之際,我們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能夠澄清一些關於“女權”的偏頗言論,幫助大家瞭解婦女地位變遷的歷史和其背後深層次的原因。同時,祝廣大勞動的“女神”節日快樂!

一、遠古的女神

“神話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時期婦女還享有比較自由和比較受尊敬的地位。”

——馬克思


在人類各地區、各民族的早期神話故事中,有諸多關於女神崇拜的痕跡。

無論是蘇美爾的創世女神納穆、古埃及的母親神伊西斯和愛神哈托爾、古希臘的眾神之母即大地神蓋婭,還是中華民族的創世神和始母神女媧(《說文解字》:媧,古之神聖女,化萬物者也。),抑或是傳說中的西王母,都似乎在向我們傾訴著各個古老文明原初時代的特有景象。

從考古上看,遑論人類歷史上不同文明層出不窮的遠古女神崇拜文物和符號,僅以我國為例,紅山文化遺址出土的女性裸像,就為我國史前女神崇拜提供了有力的依據。遼寧省喀左縣東山嘴祭祀遺址出土的女神像和遼寧省牛河梁“女神廟”與積石冢群的考古發現,都以5000年前的實物證據,證實了我國新石器時代盛行過對女性神靈的崇拜,舉行過祭祀女性神祗的盛大儀式,存在過以女性為主導的社會生活。


歷史上女性地位變遷回望|兼論國際勞動婦女節的來源

紅山文化考古區陶製女人頭像

遠古時代之所以會出現女神崇拜,是因為女性在當時的社會生產生活中佔據重要地位。

在遠古時代,女性地位高低,取決於她們同生產資料的關係和其參與生產勞動的程度。

原始人類以群居方式生活。這很容易理解,在原始社會,生存環境極其艱苦,危機四伏。單個個體離開群體後,生存都很難,更不用說血脈繁衍。只有同吃、同住、同勞動,族群內自由交配,共同撫養後代,才能不斷壯大族群,才能進而應對大自然的各種動物襲擊和其他人群劫掠。在原始社會,如果採用後世的小家庭生活模式,根本無力應對男性易死於捕獵、女性易死於難產、幼兒易死於疾病的高死亡率狀況以及種種瘟疫、饑荒和自然災害(安生語)。

在這種群居生活狀態下,後代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聚落因女性而構建,在聚落掌握生產資料、組織採食捕獵活動的環境下,男性只有附庸在這種以女性為紐帶的聚落裡,才能更好地生存。在此情況下,女性的地位自然很高,女神崇拜自然應運而生。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女性地位的影響和延續,直到今日,我們仍然能夠感覺得到。比如“姓名”中的“姓”,依然是女字旁,依然表意為你的“族號”。自古流傳的中華上古八姓:“姬、姚、媯、姒、姜、嬴、姞、妘”,亦是如此,皆以“女”字表意。


二、男人的財物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他轄管男人,只要沉靜。

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凡休妻的,若不是因為淫亂的緣故,就叫她做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耶經》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人類在學會畜牧、農耕後,生產力獲得前所未有的發展。社會分工、剩餘產品、私有制、階級相繼誕生。伴隨著小家庭和私有財產觀念的出現,“大族群、小家庭”的父系模式逐步替代母系族群模式,從此“妻從夫居”,子女自然不再屬於母系氏族,而成為父系氏族的成員,成為父親財產的繼承者。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男性的權威因身體差異、社會分工進而獲得經濟優勢,女性地位也因喪失經濟地位,而逐漸向著有利於男性地位提升的方向演變。

在古巴比倫時代,家長就是妻子、兒女以及若干奴隸的主人,其法律將家庭“作為父親控制之下的一個單位來處理”。目前所知世界第一部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婚姻必須是“以契約為基礎的買賣婚姻制度”,簽訂契約的通常是丈夫和妻子的父親,而不是妻子本人。契約也本源於人們的商品經濟活動,而當今卻作為婚姻關係的證明,可見古巴比倫婦女的地位已大抵與貨物買賣相仿(鄭智語)。

在古希臘城邦,甚至在以民主制著稱的雅典,女性也沒有什麼自由可言。在經濟上,她們無權擁有或控制任何財產,不能簽訂價值一斗大麥以上的契約,一切經濟事務只能由男性監護人負責處理。在政治上,她們完全被排除在社會管理之外,既不能參加公民大會,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法律上,她們被認為沒有行為能力,梭倫立法時曾規定“凡在女人影響下所為之事,皆於法無效。”在婚姻生活上,婦女須恪守婦道,嚴守貞操,須在女奴或某個親人的陪伴下才能上街(郭玉瑩語)。希臘哲學家德謨克利特曾直言不諱:“女人是弱者和低等人,接受一個女人的命令,對一個男人來說是最大的侮辱”。同時,在信仰雅典娜女神的雅典人看來,妻子除生育子女外,不過是一個婢女的頭領,甚至如果“人類有其他方法生育,那麼女人就可以不存在。”

在古羅馬時代,女性地位獲得了一定提升。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繼承權和擁有不動產權,可以參加公共娛樂活動等,但依然沒有公民權等權利。《十二銅表法》仍然規定:“女性若是被認為行為不端,可以被父權家族的男性進行監管”。

在中世紀的歐洲,婦女地位基本沿襲羅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然而,宗教思想的侵襲和教會勢力的介入,卻使婦女地位抬頭的局面陷入停頓,甚至由壓迫演變成殘害。中世紀教會勢力甚至認為女性的地位就應該低下,並且認定女性是“罪惡之源和男性之附庸”,是骯髒和不潔的象徵。之後,這樣的風氣愈來愈甚。在從1480年到1780年這三百年裡,掀起了一場審判“女巫”運動,編了一本《女巫之槌》的書籍,專門教人們如何辨別女巫,大肆殘害女性。

就像上文《耶經》裡面關於女性的態度那樣,到了中世紀,歐洲女性不再是遠古時代高高在上的“女神”,就連基本的人身安全都無法保障,滑落為“獵巫”的對象。


三、中國的差異

“巴蜀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檯……清窮鄉寡婦,禮抗萬乘,明顯天下,豈非福邪?”

——《史記·貨殖列傳》


在人類社會發展演變過程中,不同地區、不同社會、不同文明表現出了各異面相。中國古代婦女地位的演進與巴比倫、希臘、羅馬和中世紀的歐洲都有相異之處,表現出了特有的文化底蘊。

伴隨著夏商周三代的更迭,由父系制定型發展到父權制確立,男尊女卑觀念在周朝逐步確立。《詩經》中描繪西周時期農業勞動場面:男子“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耕,徂隰徂畛。”而女子則“十畝之間兮,桑者閒閒兮,行與子還兮。”意思是說,同一家族的男子在田間共同勞動,婦女一起到家族的桑園中採桑。農業生產倚重男耕,土地的開耕和棉麻種植主要由男子承擔。在社會生產中,女性作用低於男性,這是西周時期女性地位相較低下的物質根源。

以“通工商之業,便魚鹽之利”的齊國為例,通商的便利和紡織技術的先進,使“天下之冠帶衣履皆仰齊地”,也使紡織業成為當時支持齊國財政的重要產業,齊國統治者極為注重培養女性的紡織技能,女性成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齊國婦女在當時社會享有較高社會地位。秦國自商君變法後,女性不僅可以參與社會生產,還有經商、施醫等事業的權利,除此之外,女性即便在婚後也擁有獨立財產權,只有犯罪的情況下或死亡之後,其財產才能歸於其丈夫所有。正如前文《史記》中的“巴蜀寡婦清”,秦簡中曾有“女為賈”的記載,婦女經商並非少見現象。由此可見,即便在女性地位不斷衰落的歷史大勢中,中華女性卻也因參與生產勞動而支撐起自身一定的社會地位。

在後來時代中,對於核心權利的繼承權而言,儘管在漢魏時期沒有明確規定婦女的繼承地位,但從古書上記載的當時社會傳統習慣中,依然可以看到女子享有繼承權的事實。民間諺語“男承家產,女承衣箱”就是一個典型事例。這個諺語是指女兒在出嫁時可以從父母處得到一份嫁妝,那麼從孃家財產繼承的角度來看,女兒的這份嫁妝實際上就是女兒作為財產繼承人對父母遺產的提前繼承。及至唐代,法律首次確立了女性的財產繼承地位,賦予未婚女子、出嫁女子以及寡妻不同的財產繼承權利。

到宋代之後,由於勞動婦女不僅從事家內勞動,而且廣泛參與社會生產,對農業、手工業、商業等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都做出了積極貢獻。商品經濟的發展,給宋代婦女就業提供了廣闊前景,婦女在商業領域表現得相當活躍,“九市官街新築成,青裙販婦步盈盈”,正是婦女從事商業活動的真實寫照。宋代有一個社會現象值得注意:在夫妻關係中,“夫虐其妻”的事情固然較多,但妻“不易制”的現象也難以計數。大家熟知的王旦、周必大等朝廷重臣,以及晏殊、沈括、陸游等社會名流,無不“畏內,眾所共知”。

元代以前,寡婦改嫁可以帶走本人嫁妝,但嚴禁帶走亡夫遺產。元代時,對婦女繼承權利嚴格控制,寡婦改嫁者,不僅要放棄夫家財產、自己原有嫁妝,甚至連孩子都要由前夫家進行撫養。但是同時,元朝也頒佈了擴大戶絕家庭中出嫁女兒繼承權的規定,所以元代的女性財產權處於一個動盪起伏的階段。

及至明清時期,女性財產繼承權較之元代,並無太大變化,但此時確立的“獨子兼祧”制度卻在一定程度上壓縮了女性承繼財產的空間。女性在此時期的繼承順序,女兒是第三順序繼承人,而守志妻子僅是特殊順序繼承人,同時伴隨著“三從四德”等禮教思想滲透到社會各階層,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也集中於男性家長,女性婚姻自由幾乎喪失殆盡,女性在家庭和社會的地位也隨之下降到中國婦女史的最低點(段塔麗語)。


四、平等的星火

“人和人之間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關係是男女之間的關係。在這種自然的、類的關係中,人同自然的關係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間的關係,而人和人之間的關係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的關係,就是他自己的關於自然的規定。因此,這種關係通過感性的形式,作為一種顯而易見的事實,表現出人的本質在何種程度上對人來說成了自然,或者自然在何種程度上成了人具有的人的本質。因而,從這種關係就可以判斷人的整個發展程度。” ——馬克思


“男人有寬廣的胸腩和瘦小的臀部,而女人有狹小的胸膛和寬大的臀部,因此,女人更應該呆在家裡、坐著不動、操持家務、生兒育女。”很難想象這是出自馬丁· 路德之口,但確實如此。宗教改革極大地推動了社會進步,但新教的領袖們並未感受到女性地位的悲慘。伴隨著工業革命的推進,化學能產生的動力進一步壓縮了男女之間的身體差異,最關鍵的是:女人可以從此脫離家庭,開始參與到絕大多數社會化分工中進行勞動。

儘管那時她們作為工人不被允許參加工會,但經濟基礎一旦開始發生改變,女性關於平等的覺醒就會成為必然。

1791年,她們發佈《女權宣言》,開始爭取屬於自己的政治權利。雖然很快便被拿破崙扼殺,但伴隨著共產黨宣言的發佈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興起,他們開始找到真正的群眾基礎和理論武裝,從此由稚嫩逐步成熟。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1857年3月8日,美國紐約紡織女工大罷工,隨後成立了第一個紡織女工工會,不僅開始有了自己的組織,還得到了全世界此起彼伏婦女運動的呼應。

無產階級婦女運動興起在第二國際時期(1889一1918),其主要領導人是德國的國際工人運動著名活動家克拉拉·蔡特金。在第二國際成立大會上,蔡特金在關於婦女勞動問題的發言中指出,婦女的解放同全人類的解放一樣,最終必將是勞動從資本中解放出來的事業,各國社會民主黨人要把無產階級婦女作為戰友接納到自己的戰鬥隊伍之中。

1910年蔡特金在哥本哈根第二屆國際社會主義婦女代表會議上提出議案,把每年的3月8日定為國際婦女節。這個議案得到一致認可,得以通過。

五、他們從一開始就是

“這件事的背後,是婚姻制度的腐敗,社會制度的黑暗,意志的不能獨立,戀愛的不能自由……可以使趙女士死,他又可以使錢女士、孫女士、李女士死,他可以使‘女’死,又可以使‘男’死。”

——子任《對於趙女士自殺的批評》


1919年11月的中國,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因為貪圖錢財,長沙青年女子趙五貞被父母強迫嫁給比她大20歲,且聲名狼藉的古董商吳五。趙五貞雖然百般不願,但是迫於父母之命,不得不屈服。出嫁那天,無比絕望的趙五貞將一把剃刀藏在身上,在迎親花轎中割喉自盡,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可悲的是,即便趙五貞用自己的生命進行了抗爭,她的棺木上還是被貼上了“吳趙氏”的封條。

趙五貞的死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同時也深深地刺激了年輕的子任。在12天的時間裡,他連續發表9篇文章,猛烈抨擊吃人的封建禮教,並寫下了上面的話。

可見,真正的共產主義者一定是真正意義上男女平等的擁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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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始,就對婦運工作“略略談到大要”,因時間緊迫,“決定交未來的中央負責處理”。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婦女運動的決議》,在中國婦女運動歷史上,這也是第一個以政黨的名義通過的關於婦女運動的決議,顯示了中國共產黨對婦女運動的高度重視,標誌著中國婦女運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頒佈實施,開始在法律層面打破數千年來束縛在婦女身上的封建婚姻枷鎖。

抗日戰爭時期,婦女解放依然面臨很大難題。以陝甘寧邊區為例,流傳著這樣的諺語:“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再好的閨女鍋臺上轉”“娶來的媳,買來的馬,任我騎,任我打”“女人不是人,母豬不敬神”,這些陝甘寧邊區普遍流傳的民謠諺語,皆反映出了男性農民們極深的夫權思想。普通民眾中有90%以上都是文盲,婦女就更談不上接受教育,除極少數富裕人家的女子外,普通平民家的女子幾乎都不識字,如“鹽池縣100個婦女中僅有2個識字的,華池縣200人中只有1個人”。1939年3月,中央婦委在《關於目前婦女運動的方針和任務的指示信》中,將“堅持抗戰,擴大與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作為當前婦女運動的總方針。至1940年8月,邊區婦女救國聯合會已吸收邊區婦女總數的70%,參加的婦女人數增加至21萬人,比1938年增加了4萬多人。


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勞動婦女的父兄、兒子或在前線浴血戰鬥,或走在支前的路上,後方農業生產的重任就落在了婦女身上,她們用辛勤的汗水、堅韌的意志和聰明才智向世界昭示了中華民族婦女所蘊含的巨大能量。淮海戰役中,膠南地區採取婦女幹部與實業幹部分頭負責的方式,召開婦會長識字班長會議,討論婦女怎樣支前的問題,提出:“男人能推車抬擔架支前,婦女在後方做鞋也是支前。冬季生產,男的打油開粉坊、運銷拾糞等,婦女做一雙鞋能掙3000元,能買60斤地瓜,可以供3口人過5天日子。”男女平等根本在於經濟平等,婦女能賺錢養活一家老小就不用看男人臉色吃飯,改變了“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局面,也就提高了婦女地位。


可以說,他們哪裡是等到勝利才喊男女平等,他們從一開始就是。

六、新中國的奮進

“婦女能頂半邊天”——毛澤東


新中國之所以叫新中國,是因為無論從何種意義上講,都是一個嶄新的時代。

從婦女解放運動上也是如此。新中國廢除了一切歧視、壓迫婦女的法律,並賦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婦女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建國前夕,具有憲法效力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上擁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此後,195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和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明確規定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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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次婦女代表大會。圖片來源:共青團中央

1954年底,貴陽息烽養龍司鄉堡子村成立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當時的許多男社員輕視女性的舊思想還未扭轉,不贊成婦女出門幹活,導致全村23名女社員只有三四人出工。她們和男社員幹同樣的活,但以當時的工分制來算,男社員每天記7分,女社員只記2.5分,嚴重影響了女社員的生產積極性,村裡勞動力不足導致群眾吃飯困難。這時,任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婦女主任的易華仙提出:“毛主席都說男女平等了,女社員也應該出工,並且工分要和男社員一樣多。”就這樣,易華仙帶領婦女和男社員一起下田犁土、插秧,調動了全村婦女的積極性,使農作物產量增加了三成。1955年,貴州民主婦女聯合會刊物發表了《在合作社內實行男女同酬》的文章,表彰實行男女同酬的第一村——— 堡子村。

毛澤東同志看到文章後親批:“建議各鄉各社普遍照辦”。

之後,他提出“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口號,不僅迅速響徹大江南北,還深刻影響了全球的婦女解放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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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城鎮女職工人數為60萬人,僅佔全國職工總數的7.5%。1958—1959年間,女職工人數猛增到700多萬。至1994年,全國女職工人數已達到5600萬人,佔全國職工總數的38%。2010年,婦女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比例為46.8%,2017年,公有經濟企事業單位女性專業技術人員1529.7萬,佔比48.6%,互聯網領域創業者中女性達到55%。2017年,全國黨政機關女幹部人數從改革開放初期的42.2萬增加至190.6萬,佔幹部總數的26.5%。2017年,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新錄用公務員中女性比例達到52.4%;地方新錄用公務員中女性比例達到44%。2018年全國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女性比例為22.2%,比2015年提高1.6個百分點。2018年,女黨員佔黨員總數的27.2%,比1956年提高16.7個百分點。黨代會代表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升,黨的十九大代表中的女性佔比24.2%,比1956年黨的八大提高14.9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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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新中國女性受教育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在1952、1956和1958年進行的掃盲活動中,全國各地紛紛建立夜間學校、民辦學校、識字班等等。到1958年,全國已有1600萬婦女脫離了文盲狀態。2017年,女童小學淨入學率達到99.9%,與男童完全相同;普通小學和普通初中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別達到46.5%和46.4%,比1951年分別提高18.5和20.8個百分點。義務教育階段基本實現男女平等。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在校女生佔在校生總數的比例已達52.5%,女研究生佔研究生總數的比例已達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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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新中國婦女健康水平持續提高。2015年,婦女平均預期壽命為79.4歲,比1981年提高了10.1歲,比新中國成立時提高了42.7歲。孕產婦死亡率持續降低,提前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2018年,全國孕產婦死亡率為18.3/10萬,比1990年的88.8/10萬大幅下降了79.4%。城鄉差距不斷縮小,城市與農村孕產婦死亡率之比從1990年的1:2.2下降到2018年的1:1.3。

(來源:中國歷史研究院 。作者:宇燦。文章綜合整理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安生:道德、婚姻、性交易及中國革命;鄭智:從《漢謨拉比法典》看古代女性的婚姻及其命運;郭雲瑩:古希臘婦女心靈的悲劇《美狄亞》;呂俊:略論西方女性地位的演變——以文化人類學為視角;吳曉紅:中國古代女性意識——從原始走向封建禮教;張曉敏:春秋戰國至西漢中期婦女地位研究;張旭虹:唐代婦女法律地位研究——以特殊婚俗為視角;苗玉勤:試論宋代婦女的地位及其社會作用;王劍虹:元代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趙崔莉:明代婦女地位研究;潘萍:馬克思主義婦女解放理論內涵精髓與當代價值;夏亭亭:土地革命時期婚姻立法問題研究——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為中心;陳文霞: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婦女解放運動研究;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平等 發展 共享:新中國70年婦女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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