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口罩?購自地攤還“早產”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記者 劉瀏 報道

標註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16日的口罩,在2020年1月25日就被藥房賣給了消費者,難道藥房在賣期貨嗎?2020年3月13日,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通報了成都市錦江區靜和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涉嫌從無資質企業購進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件,該藥房被處罰50000元。

假口罩?購自地攤還“早產”

舉報:1月買到2月才生產的口罩?

據通報,2020年1月28日下午,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投訴舉報:稱其於2020年1月25日在成都市錦江區靜和大藥房有限公司購買的“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存在超前標註的情況,並提供了相關證據。


出擊:現場檢查,無進出貨記錄

2020年1月28日晚,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成都市錦江區靜和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開門。

2020年1月29日上午,該局執法人員再次前往當事人處進行現場檢查,在店內未發現“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但當事人承認其確有銷售過“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但現場無法提供該批口罩的進貨票據及入庫、出庫記錄。該局當日研究決定,對此立案調查。

假口罩?購自地攤還“早產”

調查:虛假標註, 藥房從地攤進貨?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銷售的“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生產許可證編號: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號;產品註冊證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產品技術要求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型號:平面型掛耳;規格:17.5cm*9.5cm;數量:20;生產批號:20200216;生產日期:2020年2月16日,有效期二年)的生產日期晚於銷售日期的情況,應屬於虛假標註。

當事人是從金牛區金豐路的保健品市場外個人攤位處購進的,沒有進貨資質,也無進貨票據及隨貨同行單,共購進了150包,進價為36元/包,銷售單價為46元/包,共銷售110包,當事人自用10包,召回48包,自行銷燬78包。

假口罩?購自地攤還“早產”

處罰:違法行為惡劣,從重處罰5萬元

藥房從無資質者手中購進醫療器械、並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口罩行為惡劣,應從快從重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2020年2月12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發出處罰決定書,對該藥房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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