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现金收款不缴税,法人、财务被判逃税罪入狱

广东珠海某公司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公司负责人陈某2、张某某、曾某某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

私户、微信/支付宝、现金收款不缴税,法人、财务被判逃税罪入狱

案件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另外,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陈某2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税务部门检查,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现在线上支付方式十分普及,路边买个手抓饼,农民比伯那买个菜都可以微信支付。有些企业为了图方便,直接将交易款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私人银行卡转账,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风险:

1、私收账款参与公司经营,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发展且存在极大的税收风险;

2、目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认可,但税务、银行信息全部共享,企业大额交易和可疑转账都被税务盯上;

3、这几个行业,10万元以上的转账将重点监控,随后便会全行业普及: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

4、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财务人员,私人账户也是受到监控的,当账面出现可疑交易,税务随时可以查企业账。

合法的公转私

文件参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以上虽然合法,但也要记得缴税哦~

通过私人账户避税的行为有风险,想学习合理合规合法节税方法,来看吴宁老师的《老板必修财税课》,所有章节都已经更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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