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不服,除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外,還有一種救濟渠道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依法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明確期限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明確期限,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超過此期限,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會受理。

有時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沒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沒有辦法了嗎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上級行政機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如果當事人沒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進行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處罰確有錯誤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將撤銷該處罰決定。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作出行政處罰的上級行政機關,包括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當事人可以選擇,但只能由其中一個行政機關立案處理,如果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機關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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