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檢察轉播】【法律答“疫”】因員工此前休息多,復工後老闆實行“單休”合法嗎?

【永德檢察轉播】【法律答“疫”】因員工此前休息多,復工後老闆實行“單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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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噠咪達

老闆說,由於疫情期間你們多休息了,所以上班後要把所有的雙休變單休,一週只能休息一天,彌補疫情期間浪費的工作時間,這合法嗎?


檢察日報正義網法律答“疫”平臺
專業解答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助理柏陞陽:

首先,《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指出,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鼓勵企業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因此,在疫情期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使用各類休假是兼顧企業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特殊應對方式,與《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休息權並無直接關聯,疫情期間勞動者屬於多休息了的說法不準確。  

其次,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以上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指出,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因此,在不屬於上述三種不受限延長工作時間的範圍以及非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仍應當在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勞動者勞動,保障勞動者法定休息時間。因此,對於提問中所涉企業安排勞動者一週工作六日休息一日的情況,若不違反勞動法相關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則未違法,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保障勞動者獲得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內相應的工作報酬。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周國勇:

為了防控疫情,不少企業延遲開工,員工居家休息,對正常生產確有一定影響,但相關延遲復工是根據國家防控工作依法進行的,不存在浪費工作時間的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因此,企業要求員工實行單休,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當然,包括延長的工作時間、相關的工資上調等,都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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