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開、補開發票咋處理?這18個問題可以對照學習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工作的決策部署,今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供納稅人參考學習。

隨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以及增值稅稅率調整等政策的實施,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出現錯開發票和補開發票等情形應如何處理呢?以下這些常見問題可以對照學習。

錯開、補開發票問題


1.A單位取得了一張票面稅率欄次填寫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可將已取得的發票聯次退回銷售方,並要求銷售方重新為A單位開具正確的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在銷售適用16%稅率貨物時,錯誤選擇13%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及時在稅控開票軟件中作廢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按照正確稅率開具發票。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在4月1日後如需補開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後稅率開具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後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

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5.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日後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

答:上例納稅人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的,由銷售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6.B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3月份銷售收入9萬元,當月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萬元繳納稅款300元,4月份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後,住宿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達到10萬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自開專票試點的行業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也就是說,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錯開、補開發票後如何申報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已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應如何操作?

答: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票,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1)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9.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並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於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衝減

10.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以前月份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中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金額10萬元,稅額1.6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納稅人2019年4月開具原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紅字衝減的金額、稅額計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列次。

小規模納稅人開票問題


11.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收到當年2月份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該例中B公司在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進項稅額選擇確認後,應將該筆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2.C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3.E公司為商務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務服務業務取得的銷售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的解讀》第二條,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E公司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4.F公司是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F公司銷售不動產應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明確,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如何勾選抵扣


15.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鑑證諮詢業的一般納稅人,在4月1日後,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有沒有變化?

答:沒有任何變化,可以按照現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票或者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16.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可以勾選哪些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17.A公司2019年4月1日後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購入方納稅人4月1日後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8.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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