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高管如何解聘?

此事發生在上海某公司。該公司去年發生併購案,人力資源高級管理崗位消失,公司打算對其進行勸退,該員工2016年8月入職,勞動合同2021年7月到期,目前在哺乳期,哺乳期到2020年7月結束。且該員工薪酬較高,月薪5萬,遠高於上海市平均工資標準。公司知道哺乳期不能辭退員工,所以打算跟員工協商解除。經過多次商談沒談攏。公司同意補償6個月薪水,員工要求8個月薪水。

如果按照法定此情況該如何處理?員工有沒有漫天要價?

答案是沒有的。她能在人力領域做到這麼資深,說明對勞動合同法是瞭如指掌的。如果嚴格的按照法定執行解除程序,此案例中公司可以按照公司併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做好告知工作,此法最終的解除賠償金是N,員工到現在工齡4年,賠償金4個月,共計5個月的薪資,另外,員工處在哺乳期,法定無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需等到哺乳期過後,也就是到2020年7月份,公司此期間需要按月支付員工工資,並且員工也提供了勞動。共計4個月的薪水,合計也是8個月,其實和員工自己計算的是差不多的,而且在員工工作的4個月公司需要額外承擔社保公積金的成本。

那麼公司應該如何談才能達到自己補償6個月的目標呢?

1. 能不能找出該員工的違紀點,如果能找出該員工的違紀點,可以作為談判的籌碼;

2. 按照如上文所述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來談,但是給她個選擇,可以不工作四個月,現在就解除合同,但是把補償降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根據現場情況把握),這樣她會綜合考慮自己的情況,早些出去換份工作還能再賺四個月,沒準能達到公司的目標。讓她繼續留在公司工作4個月其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3.站在她的額角度,一筆一筆跟她算清楚,可以給她六個月的補償,但是雙方各讓一步,公司幫她承擔4個月的社保,不是為了降低成本,而且真的站在她的角度去考慮的問題,疫情期間,孩子還沒有一歲,儘量不要出來工作。這段時間正好在家陪陪孩子。社保也不用擔心,公司幫忙解決,等疫情結束再去踏實找工作,相信員工應該可以理解。

這個段位的人其實錢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自己的口碑和形象,公司可以給他承諾,盡調時對能力加以肯定,相信她也會感激。但是整體來看,談判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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