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61萬雙山寨"VANS"鞋,檢察機關將13人送上被告席

生產銷售61萬雙山寨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山東檢察機關積極作為,努力為大家營造一個健康、誠信的消費環境。近日,我們陸續推出了與維護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的打擊製假售假類典型案例。


今天我們帶來的是《夏某、夏某強等十三人假冒註冊商標、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打擊製假售假典型案例第三輯

夏某、夏某強等十三人假冒註冊商標、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生產銷售61萬雙山寨

湖南益陽,德州經偵民警搗毀假冒VANS鞋製造工廠


2013年2月,被告人夏某、夏某強在湖南省益陽市開辦某製鞋廠,夏某強系法定代表人,夏某主要負責生產等日常經營工作,二人在明知未取得美國範斯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大肆生產並銷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因生產假鞋的質量較差,於2016年2月份聘請被告人郭某令擔任鞋廠生產廠長,每月工資1萬元,負責提高假VANS鞋的產品質量,被告人郭某令在明知鞋廠無範斯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仍然為夏某、夏某強的製假行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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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的整箱假冒VANS鞋


2013年被告人夏某邀請被告人李某來負責鞋廠假冒VANS鞋商標和圖案的絲印工作,每月保底工資1.5萬元,另按製造數量計酬,被告人李某來在無美國範斯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仍非法制造假冒VANS鞋商標。


經審計鑑定,2015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鞋廠共生產並銷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61萬餘雙,銷售價值兩千六百餘萬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令自2016年3月份至2018年1月擔任鞋廠生產廠長期間參與生產假冒VANS鞋52萬餘雙,價值共計兩千三百餘萬元;被告人李某來在61萬餘雙假冒VANS鞋體上印刷偽造的VANS商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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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點假冒VANS鞋數量


2013年初以來,被告人袁某、賀某僱傭客服人員李某玲、梁某敏利用電商平臺、微信、QQ等方式大肆售賣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二人在夏某、夏某強經營的鞋廠等處購進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儲存於長沙市寧鄉縣倉庫內,被告人賀某平(賀某之父)在明知袁某、賀某銷售假冒VANS鞋的情況下仍幫助租賃、管理倉庫,接受客戶退回的VANS鞋。客服人員在網上接單後,將客戶信息及收貨地址發送給寧鄉縣倉庫管理員,管理員負責具體發貨。


經審計鑑定,2014年4月至今,被告人袁某、賀某通過網絡銷售假冒VANS鞋23萬餘雙,銷售數額一千三百餘萬元,未銷售2.8萬雙,價值共計一百一十餘萬元。


其中,被告人袁某、賀某僱傭賀某嬋幫助經營廣州市越秀區某實體店售賣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七千餘雙,銷售數額約二十八萬餘元;僱傭被告人李某玲2014年2月以來擔任網上銷售客服,幫助銷售假冒VANS鞋三百八十餘萬元;僱傭被告人梁某敏2016年4月以來擔任網上銷售客服,幫助銷售假冒VANS鞋數額二百六十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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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正在運輸假冒VANS鞋的貨車


2015年1月以來,被告人袁某輝先後使用多個暱稱,在網上售賣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經營模式以“一件代發”形式為主,即其在上線袁某、賀某處購買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並將客戶地址發給袁某、賀某的客服人員,由倉庫人員通過快遞物流實際向客戶發貨,袁某輝從中賺取差價。經審計鑑定,被告人袁某輝銷售假冒VANS 鞋6600餘雙,銷售數額三十七萬餘元。


2016年6月以來,被告人陳某易在明知情況下多次在袁某、賀某處購進假冒VANS鞋,通過QQ、微信大肆在網上售賣。銷售模式為“一件代發”和批發銷售。經審計鑑定,期間共銷售假冒VANS鞋9700餘雙,銷售數額五十四萬餘元,偵查機關扣押未銷售的假冒VANS鞋751雙,價值兩萬九千餘元。


2015年初以來,被告人方某楊在明知情況下多次在袁某、賀某處購進假冒VANS鞋,採用“一件代發”的形式,通過QQ、微信大肆在網上售賣。經審計鑑定,期間共銷售假冒VANS鞋1.3萬餘雙,銷售數額七十二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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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因大量假冒VANS鞋通過網絡銷售到德州,德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獲悉線索後,經過深入經營、研判後立案偵查,於2018年5月4日以夏某、夏某強、郭某令、李某來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袁某、賀某、賀某平、賀某嬋、李某玲、梁某敏、袁某輝、陳某易、方某揚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德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5月24日,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移交禹城市人民檢察審查起訴。


2018年12月5日,禹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夏某、夏某強、郭某令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李某來涉嫌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袁某、賀某、賀某平、賀某嬋、李某玲、梁某敏、袁某輝、陳某易、方某揚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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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等人接受審判


2019年11月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判處夏某強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郭某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李某來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處賀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賀某平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賀某嬋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李某玲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梁某敏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方飛揚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陳某易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袁某輝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以上十三名被告人均認罪服法,未提出上訴,上述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該案涉案金額達數千萬元,是一起危害外商知識產權的案件。該案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塑造良好營商環境重要指示,平等保護外國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的鮮活案例。


中美在第一階段談判中達成了保護兩國知識產權的一攬子協議,該案的辦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此外,該案重點打擊了網絡售假行為,對維護正常交易秩序、護航電商平臺等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具有一定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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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嫌疑人電腦銷售記錄進行取證


(一)引導偵查取證,夯實關鍵證據


本案是一起涉及網絡售假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的認定以及對銷售商品真偽和數額的鑑定是案件成功辦理的關鍵,取得假鞋及設備等實物證據,是鑑定真偽、指控犯罪的重要前提。因涉案鞋廠向村民融資,依法扣押的幾千雙假冒VANS鞋及製假設備運輸出村時被駐地村民阻攔,存在越級上訪風險。


為固定關鍵證據,承辦檢察官一是引導偵查人員從犯罪嫌疑人手機中查找微信聊天記錄,確定主觀明知;二是引導偵查人員協調當事人授權,網上拍賣、折價處理該廠部分非涉案設備,彌補村民損失、息訴罷訪,保障涉案物證安全;三是引導偵查機關委託會計師事務機構全面審計所有被告人涉案數額,審計報告作為開庭指控犯罪的重要證據,被法院採納,並據此定罪量刑。


(二)領導帶隊辦案,精細審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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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組成員進行案件討論


本案涉案人員眾多,案情複雜,禹城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多次閱卷、組織研討案情,提出合理建議。在審查中發現,被告人賀某的認罪態度時有反覆,後期甚至稱沒有參與銷售假鞋,只是在袁某指揮下轉過兩次賬。


辦案人員對隨案移送的幾十部手機、電腦和近百張光盤開展精準審查,後在袁某的手機中找到賀某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記錄,與賀某前期的供述互相印證,證實賀某在網絡售假經營活動中直接管理客服和倉庫、聯絡鞋廠、參與網絡銷售,發揮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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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向院領導彙報案情


(三)加強分析研判,糾正案件定性


在該類案件中,製假、售假行為通常由不同的主體實施,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吸收後期的使用、銷售行為,因此對實施生產和銷售的生產方、單純的銷售方一般分別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應當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將負責製造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李某來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並不妥當。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對於完成製假流程起到不可或缺的關鍵作用。


李某來系湖北鞋廠的關鍵技術人員,明知鞋廠生產、銷售假冒VANS品牌硫化鞋,仍然自鞋廠成立起非法制造VANS註冊商標標識達六十餘萬件,情節特別嚴重。李某來的行為既可以作為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從犯評價,也可以作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單獨評價,屬於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結合在案證據,根據想象競合從一重原理,檢察機關以李某來涉嫌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作出判決。


(四)注重寬嚴相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審查批捕階段,承辦檢察官堅持慎捕原則,對社會危險性較小的賀某等不予批捕。在審查起訴階段,因被告人袁某輝、陳某易捕後認罪態度發生較大的變化、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上繳全部涉案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同時根據該類案件特點,著重針對立功等情節開展釋法說理,其中一名被取保候審人舉報了網絡銷售假鞋的同行,現已被另案處理,被法院作出有罪實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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