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購房定金能否退回?


疫情影響,購房定金能否退回?

2020年初始,新冠肺炎爆發,恰逢春運,病毒蔓延到全國大部分地區。春節假期本應是房地產銷售的旺季,各大房企均摩拳擦掌準備在春節假期大展拳腳,但受到疫情影響,各地紛紛發佈通知,停止房企對外開放商品房銷售現場(售樓部)促銷等活動,許多房企售樓部均暫停營業。

在春節假期裡,大家也都響應號召不出門,還堅持正常營業的房企成交量也並不樂觀。房企的壓力除了來自銷售額外,還有因疫情導致停工的影響,例如復工後異地工人能否如期返工及時到崗、工地能否正常施工、能否如期交房等問題,都是房企所擔憂的。

這場疫情持續時間尚未可知,時間一長每個人都將受到影響,房企壓力巨大,購房者的經濟狀況更是不容樂觀。打工者東拉西湊好不容易支付了定金或者湊齊了首付,剩下的貸款就靠著每個月工資供著,在這一特殊時期,萬一降薪或失業,房子必然成為了最大的難題。

最近本團隊收到許多關於因疫情影響無法或不願繼續購房的諮詢者提出能否退回購房定金的問題。

我們認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定金的。下面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疫情下怎樣退回購房定金。

律師分析

疫情影響,購房定金能否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當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回定金。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包括了合同無法協商一致、不可抗力和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等。與疫情最為吻合的是不可抗力這一事由,但不是所有因疫情導致的情況都能構成不可抗力,都能以此為由退回定金。

首先,定金必須是在疫情發生之前支付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若你在疫情發生後支付購房定金,那麼疫情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因此時你是能夠預見疫情帶來的影響的,故簽訂認購書支付定金必須是發生在疫情發生之前。

其次,要達到因為疫情致使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其實就是商品房預約合同(認購書)不能履行。

如果僅是受疫情影響暫時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售樓部暫停營業、交通管制等原因暫時無法簽訂),那麼並不能達到這一標準,這種情況下未按認購書約定時間簽訂合同也不屬於違約,雙方可協商延期簽約。

但若購房者因疫情遭受經濟損失,資金困難,無法履行將要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也未能與購房者就疫情導致變更的情形達成一致意見的,這顯然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或符合因疫情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可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定金。

綜上,若受疫情影響欲退購房定金,需滿足定金支付於疫情發生之前以及因疫情影響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兩個條件。

此外,亦可針對開發商的具體情況,通過一定的策略與開發商協商退回購房定金,有此需要的購房者應及早諮詢,尋求正確的幫助,關係私信教你如何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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