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消費者當孫子的“霸道式理賠”何時休

寄件“每天達到1億件”,中國快遞業十餘年高速發展已然成為“中國奇蹟”,但事物都有兩面性,成績的背後,問題、矛盾也隨之產生。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通過德邦快遞寄出23000元的物品的李先生,在收到包裹後,發現物品遭到損壞,儘管李先生給包裹按5000元進行了保價,但德邦方面初步同意只給予李先生300元的賠償。

顯然,300元賠償不符合李先生“心理價位”,在李先生看來,既然為快遞包裹保價5000元,就是入了“保險”,包裹裡的物品損壞,應當按照保價標準的5000元賠償才合理。

事實上,快遞物品“保價”和“保險”是兩個意思。

“保險服務”是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提供的一種風險保障服務,依據《保險法》規定產生的,所有的保險產品都是經過嚴格的精算和分析,賠償有法可依。假如客戶為包裹投保賠償金額為5000元的保險,在包裹發生毀損結果後,客戶按照嚴格的保險鑑定程序,極有可能獲得5000元賠償金。

而“保價服務”是由快遞公司向寄件方提供的一種服務承諾。貨物出現毀損後,由物流公司“憑良心”賠償,難以找到強制性法律依據支撐到底該賠多少。李先生受損的“昂貴檀木工藝品”,快遞公司甚至可以認為是“一堆白菜”,毀損後給予“5塊錢賠償”即可,因為“保價服務”裡的“保價”,到底該保多少價,由快遞公司說了算,不服可上法庭打官司。

據2015年新修訂的《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儘管看上去有法可依,但斟字酌句推敲,條款的“粗放”讓李先生依然難獲公平。依據該條款獲賠的難點在於“被損壞物品維修費用”以及“保價物品的本來價值”的認定,目前在快遞行業並沒有被強制指定有第三方權威機構為損壞物品定損。

現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與快遞保價賠償相關的法規條款裡,亦難以找到有利於因快遞糾紛弱勢消費者可得合理賠償的可操作性規定。

最終看來,所謂受損物品的物價賠償鑑定,大致只能由快遞公司總部“老子鑑定兒子”,該由“兒子”賠消費者多少錢“老子”說了算,這種荒唐的“理賠遊戲”當然毫無誠信公平可言了。

儘管快遞丟失、損壞都是小概率事件,但不幸“跌入”個案消費者則是100%受害,心有委屈,而快遞公司因為法律缺位則落得輕鬆,隨手丟幾個小錢便可了事。這般顯失公平的理賠“潛規則”,不僅損害了受害消費者利益,也制約快遞業進一步的發展和盈利空間。

因此,如何確保快遞消費者快件丟失、損壞時得到合理及時補償,也就成為一件急迫的大事。只有行業陋習、霸王條款鬆動瓦解和扭轉,消費者才能擯棄“當孫子”的尷尬,體會到“當上帝”的感覺。(陳大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