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折獄龜鑑》中國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彙編,宋代鄭克編著。又名《決獄龜鑑》。原書20卷。舊傳諸本大都有缺佚,僅明代《永樂大典》載有全書,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庫全書》時,曾加以校訂,重新整理,分為8卷。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折獄龜鑑》又名《決獄龜鑑》是南宋鄭克所著。關於鄭克的生平,《宋史》無傳。據宋人萬桂榮《棠陰比事序》、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記載,以及清人朱緒曾所作考證,也只知道他是開封人,字武子,一字克明。宣和六年中進士,南宋初曾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縣尉,後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司幹官。

該書提出了“情跡論”,情指案情真相,跡指痕跡、物證,主張通過物證來推斷案情真相。“情跡論”是物證理論出現的標誌。

《折獄龜鑑》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獄集》的基礎上而成,宋末元初時人劉壎的《隱居通議》記載:“高宗紹興三年(1133),降詔恤刑,戒飭中外,俾務哀矜。”鄭克“因閱和凝《疑獄集》,嘉其用心,乃分類其事,……易舊名曰《折獄龜鑑》。”本書分為20卷,分釋冤、辯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察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賊、跡賊、譎賊、嚴明、矜謹,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並附以作者的論斷。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折獄龜鑑》中國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彙編,宋代鄭克編著。又名《決獄龜鑑》。原書20卷。舊傳諸本大都有缺佚,僅明代《永樂大典》載有全書,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庫全書》時,曾加以校訂,重新整理,分為8卷。該書以五代和凝、和父子所著《疑獄集》的全部案例為基礎,逐條增補,合共276條,395例,分為釋冤(上、下)、辨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賊、跡賊、譎賊、嚴明、矜謹等20類。前 6類是全書的正篇,其餘有關奸、慝、盜、賊的12類屬於副篇,分論懲惡的各個方面;最後兩類帶有結論性質。編者通過對各個案例的分析和評論,就歷史上有關決疑斷獄和司法檢驗的各種經驗教訓,作了言簡意賅的介紹。編者主張“明慎用刑”,從“矜恕”出發,按照人情事理分析和推究案情,嚴防枉濫,反對“深文峻法,務為苛刻”的刑法思想。該書不受“正史”的侷限,旁搜博採,取材範圍廣泛,不免有瑣細、猥雜之病。特別是包含了不少迷信落後意識,如宣揚封建倫理道德,鼓吹因果報應和卜筮怪異等,是其一大缺點。但是它在瞭解和研究社會風物人情、開闊眼界以及啟發人們思考等方面,又有獨到之處。此書的很論斷,基本上符合客觀實際和樸素辯證法要求,因此是瞭解和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實際的一種重要參考材料。此書自清代以來,有多種印本。清代胡文炳又輯《折獄龜鑑補》一書,於光緒四年(1878)刻行。

《折獄龜鑑》,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馬端臨《文獻通考》俱作《折獄龜鑑》,蓋同書而異名。大旨以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獄集》未臻詳盡,因採集舊文,補充所缺。至於本書成於何時,根據跋語和序言所說情況,以及按語中補錄有宋徽宗大觀、政和(1107-1117)年間故事的事實,可以推知,當系成書、刊印於南宋初年。

《折獄龜鑑》所輯的故事多見正史,有些則出於墓誌或小說,但文字上均有改動,甚至情節上也不盡相同,帶有明顯的再創作色彩,如劉崇龜的辨刀獲盜,就是突出的例子。實際上,此書是鄭克取材於舊籍所寫的案例故事集。

所以《折獄龜鑑》雖以《疑獄集》為基礎,但復採摭舊文,廣增條目,附益宋事,每條又加以論斷、評述,元遠為宏博精深。《郡齋讀書志》稱其“依劉向《晏子春秋》,舉其綱要為之目錄,體例井然”。《四庫提要》亦稱其“所輯故事,務求廣博”,“究悉物情,用於見聞而資觸發,較和氏父子之書,特為賅備”。故成書之後,歷南宋、元、明、清4朝800多年,文為流傳,為世人所重。而且作者還力主尚德緩刑,求實戒枉,甚至還提出“饑饉盜賊多”等同情人民的觀點,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它畢竟又是封建時代的東西,有很多糟粕如宣揚封建倫理道德,相信卜筮鬼神,甚至誣良為盜等。

《折獄龜鑑》作為舊時代的東西,有它的歷史侷限,但我們也同時看到它是我國曆史上一部不朽的名著,影響久遠,就是在今天,書中所闡明的有些基本經驗和方法,對偵破、審判、察傷、辨誣、決疑等司法實際工作也並不喪失其參考和借鑑作用。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胡文炳,字虎臣,金塔縣戶口壩(今三合鄉永光村一隊)人,清道光巳酉(1849年)拔貢(拔貢系明、清兩朝保送到京師國子監讀書的秀才),同年中舉。他一生聰明好學,喜讀經史,學識淵博。少年時代即有志著述,曾主講金塔、酒泉、玉門等縣書院,教學嚴謹,教育有方,頗有威望。同治壬戌(1852年)曾任湖南湘鄉縣知縣,為人耿直,不阿權貴。初到任時,有一捐班出身的巨紳,見胡所穿靴子破綻,譏笑其吝,胡針鋒相對地說:“其靴雖爛,底子很正。”巨紳尷尬無言。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當時,知府案件堆積如山,鄉紳鄙視胡為西北人,才疏學淺,冷眼靜觀,看胡如何處理結案。但胡文炳先生微服私訪,瞭解案情,胸有成竹;一旦開堂,明鏡高懸,從容不迫;審理案件有條不紊,是非分明,深受群眾愛戴。在任職期間,政績卓著,惠政於民。

胡文炳先生在湖南會同縣任知縣期間,由於辦事公正,為民請命,不畏權貴,性格耿直。因忤上級而被罷官,胡毫不介意,後任陝西關中書院山長,閉門謝客,銳意潛修,從事著作。已出版問世的有《折獄龜鑑》、《史學聯珠》、《讀史碎金》、《二百四十孝圖》、《春秋類賦》、《楚南鴻爪》、《韻字同異辯》、《幼幼集》、《最最言》等。當時,陝西版印缺乏,文炳去上海,將著作交付刻印,又購其版印,馱運陝西,藏於關中書院,關中名士,覽其書者,無不欽仰,都稱“胡夫子”。

胡文炳先生不僅政聲卓著,在中國文壇也有一席之位。例如對郭巨埋兒大不以為然,在他所著的《二百四十孝圖》序言裡說:“……坊間所刻《二十四孝》,善矣。然其中郭巨埋兒一事,揆之天理人情,殊不可以訓。……炳竊不自量,妄為編輯。凡矯枉過正而刻意求名者,概從割愛;惟擇其事之不詭於正,而人人可為者,類為六門。……”怪不得魯迅先生在《朝花夕拾.後記》(魯迅全集2集321頁、322頁)裡就此評論說:“因為想尋幾張插畫,常維鈞兄給我在北京蒐集了許多材料,有幾種是為我所未曾見過的。如光緒已卯(1879年)肅州胡文炳作的《二百孝圖》─原書有注云:“讀如習”。我真不解他何以不直稱四十,而必須如此麻煩即其一。我所反對的“郭巨埋兒”,他於我還未出世的前幾年,已經刪去了。”因此魯迅先生又讚歎道:“這位肅州胡老先生的勇決,委實令我佩服了”。胡文炳先生敢於將封建禮教所樹的“標兵”郭巨,從自己的書中剔除,在當時是很不簡單的。

胡在關中殉於任所,未經回裡,享年72歲。胡的事蹟被列入《甘肅通志》、《肅州新志》。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目錄:

卷一·釋冤上

卷二·釋冤下

卷三·辨誣

卷三·鞫情

卷四·議罪

卷五·懲惡

卷五·察奸

卷六·核奸

卷六·擿奸

卷六·察慝

卷六·證慝

卷七·鉤慝

卷七·察盜

卷七·跡盜

卷七·譎盜

卷七·察賊

卷七·跡賊

卷七·譎賊

卷八·嚴明

卷八·矜謹

補遺·卷四·宥過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卷八·嚴明

241、何武奪財前漢時,沛縣有富家翁,貲二千萬。一男才數歲,失母,別無親屬;一女不賢。翁病困,思念恐其爭財,兒必不全,遂呼族人為遺書,悉以財屬女,但餘一劍,雲兒年十五付之。後亦不與。兒詣郡訴,太守何武因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史曰:“女既強梁,婿復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財不能全護,故且付女與婿,實寄之耳。夫劍,所以決斷。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還其劍,當聞州縣,或能證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悉奪其財與兒?曰:“弊女惡婿溫飽十年,亦已幸矣。”聞者歎服。舊出風俗通。

按:張詠尚書,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將死,子方三歲,乃命婿主其貲,而與婿遺書雲:“他日欲分財,即以十之三與子,七與婿。”子時長立,以財為訟,婿持書詣府,請如元約。詠閱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時以子幼,故此囑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以其財三分與婿,七分與子,皆泣謝而去。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此正類何武事也。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之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財也。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

242、鍾離意畀田後漢鍾離意,為會稽北部督郵。有烏程男子孫常,與弟並分居,各得田四十頃。並死,歲飢,常稍以米粟給並妻子,輒追計直作券,沒取其田。並兒長大,訟常。掾史皆言:“並兒遭餓,賴常升合,長大成人,而更爭訟,非順遜也。”意獨議曰:“常身為伯父,當撫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懷挾奸詐,貪利忘義。請奪其田,畀並妻子。”眾議為允。見通典。不著出處。舊集不載。

按:聽獄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夫常取並妻子田,固有辭矣,奈其懷挾奸詐,貪利忘義之情何?意獨以情責常,是不從其辭,而從其情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243、陳矯論決魏陳矯為魏郡太守時,繫囚千數,有至歷年。矯以為周有三典之制,漢約三章之法,今惜輕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謂繆矣。自覽罪狀,一時論決。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蓋罪狀已定,而輕重有疑,吏不敢決者也。使有罪不論,無罪久系,自古以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繆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矯自覽罪狀,所謂“明慎”也;一時論決,所謂“不留獄”也。若罪狀未定者,慮有冤誣,理當考核,豈可取快一時耶?君子於此宜盡心焉。

244、王敬則鞭偷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錄得一偷,召其親屬於前鞭之,令偷身長掃街路。久之,乃令舉舊偷自代。諸偷恐為所識,皆逃去,境內以清。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設此二事,令其厭苦,庶或可戢也。

245、裴俠許首後周裴俠為戶部中大夫時,有奸吏主守倉儲,積年隱沒至千萬者。及俠在官,勵精擿發,旬日之間,奸盜略盡。轉工部中大夫。有大司空掌錢物典悲泣,或問其故,對曰:“所掌錢物,多有費用,裴公清嚴,懼遭罪責。”俠聞之,許其自首。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彼未知懼也,俠則治之;此已知懼也,俠則宥之。其治之者,可以為嚴矣;其宥之者,可以為明矣。明者無他,灼見物情也。

246、趙煚載蒿隋趙煚,為冀州刺史。嘗有人盜煚田中蒿,為吏所執。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風化,彼何罪也。”慰諭遣之,令人載蒿一車賜盜者,愧恥過於重刑。見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嚴明者不必厲威刑也,察見物情,中其忌諱,有過於市朝之撻者,煚載蒿賜盜,蓋以此耳。不然,則彼將玩侮,尚何愧恥哉。

247、王鍔焚書(蕭嶷一事附)唐王鍔,為淮南節度使。有遺匿名書於前者,左右取以授鍔,鍔納之靴中。靴中先有他書以雜之,吏退,鍔探取他書焚之,人信其匿名書亦焚也。既歸,而省所告。異日,以他微事連所告者,禁系按驗以譎其眾,下吏以為神明。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南齊豫章王嶷,不樂聞人過失,左右投書相告,置靴中,竟不視,取焚之。

鍔蓋樂聞人過失者,則其譎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遷徙易官,所到輒取奇譎,以明示下為不可欺者,鍔豈慕其為人歟?

248、張希崇判財晉張希崇,鎮邠州。有民與郭氏為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後因乖戾不受訓,遣之。郭氏夫婦相繼俱死,有嫡子,已長,郭氏諸親教義子訟,雲“是真子”,欲分其財,前後數政不能決。希崇判曰:“父在已離,母死不至。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儻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甚為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盡付嫡子,所有訟者與其朋黨,委法官以律定刑。”聞者皆服其斷。舊不著出處。

按:唐制,選人試判三條,辭理愜當,決斷明白,乃為合格,謂之“拔萃”。希崇之判,蓋本於此,惟其愜當明白,是故聞者皆服也。

249、張齊賢決訟(王延禧一事附)張齊賢丞相在中書時,戚里有爭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更十餘斷,不服。齊賢曰:“此非臺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上既許,乃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狀結實,且遣兩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皆安堵如故,文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明日奏狀,上大悅,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馬光丞相涑水紀聞。

按:曾肇內翰撰王延禧朝議墓誌雲:延禧任嶽州沅江令時,有兄弟分財者,弟弱,所得田下,訴不均。詰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訴於州,州守笑曰:“此張詠尚書斷獄法也。”豈彼所聞異乎?

250、燕肅息鬥(鞠真卿一事附)燕肅侍郎,知明州。俗輕悍喜鬥。肅推先毆者,雖無傷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於是鬥者為息。見本傳。

按:民之鬥毆,傷有輕重,理有曲直,不治其傷,而治其理者,乃息鬥之術也。若折跌支體,則理雖直而傷已甚,斯不可貸矣。譬猶鬥殺用刃以故殺論,蓋其情重也。

沈括內翰說:鞠真卿知潤州時,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別令先下手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兼不甘輸錢於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蓋無賴之民,不畏杖責,故設此事以折伏之,與王敬則治獄之術同也。見筆談。近時州縣間固有使民輸下拳錢者,然官自取之,則不足以懲惡,而適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豈若不治其傷,而治其理之簡易乎?

251、韓琚考枉(鄧思賢一事附)韓琚司封,嘗通判虔州。其民善訟,或偽作冤狀,悲憤叫呼,似若可信者。會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風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辭伏者自以為不冤。終於兩浙轉運使。魏公琦之兄也。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按:沈括內翰說,江西人好訟,有一書名鄧思賢,皆訟牒法也。其始則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則欺誣以取之;欺誣不可得,則求其罪以劫之。鄧思賢,人名也。始傳此術,遂名其書。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見筆談。

然則琚所以究其風俗,考其枉直者,豈特下莫能欺,蓋亦人不可劫。不可劫,所以為嚴也;莫能欺,所以為明也。彼其辭伏者,自以為不冤,非此故歟?

252、葛源書訴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攝吉水令。他日,令始至,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設變詐以動令,如此數日,令厭事,則事常在吏矣。源至,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有如吏所為者,使自書所訴,不能書者吏受之。往往不能如狀,窮輒曰:“我不知為此,乃某吏教我所為也。”悉捕劾,致之法,訟以故少,吏亦終不得其意。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為政者苟欲戢吏,惟嚴明可。夫民雖好訟也,若非吏與交通,亦焉能獨為欺誣、劫持之計耶?吏不得其意,則民訟宜少矣。源使民自書所訴,不能書者吏受之,乃鞫民情、核吏奸之術也。彼既奸滑,自當畏戢。操術如此,不亦可乎?

253、劉敞被召劉敞侍讀知永興軍時,大姓範偉冒武功令祚為祖,穿祚墓,以己祖母祔之,規避徭役者五十年,數犯法至徒、流,輒以贖免,長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敞按其事,獄未具而召,由是辭屢變,證逮數百人,獄連年不決。詔取付御史臺驗治,卒如敞所發。見本傳。

按:範偉之橫,人患苦之,然敞按其冒蔭避役,證逮數百人,連年不決者何也?彼與黨與結之厚矣,乃敢爾也。證逮之人,其黨與也,豈易鞫哉?且長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則桀黠可知也。非按者嚴明,不能發其事;非鞫者嚴明,不能得其實。是故奸民多幸免也。獄辭屢變,蓋以此與?

254、許元定額(劉晏一事附)許元待制,初為發運判官,患官舟多虛破釘鞠之數,蓋以陷於木中,不可秤盤,故得為奸。元首至船場,命曳新造舟,縱火焚之,火過,取其釘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為定額。見魏泰東軒筆錄。

按:元不治虛破之罪,而但立為定額,可也。然亦異乎劉晏矣。蘇軾尚書說:晏為江淮發運使時,於揚州造船,每隻載米一千石,破錢一千貫,而實費不及五百貫,或譏其枉費,晏曰:“大國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創制,須謀經久。船場執事者非一,有餘剩衣食可以養活眾人,則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由是船場人皆富贍,五十餘年饋運不闕。至鹹通末,有吳堯卿者,始勘驗每船合用物料實數,估給其直,無復寬剩,而船場自此破壞,饋運自此闕絕。晏言“大國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見東坡奏議。元定釘鞠額,無乃類吳堯卿乎?雖幸而不至敗事,然其嚴明乃俗士所誇,君子所鄙,不可為後世法也。

255、張式籍冶張式郎中,初為南劍州將樂縣主簿。有銀冶,坐歲課不足,系者常數十百人。式籍其人,使貧富財力相兼,課遂有羨,人無系者。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式知銀冶歲課所以不足,蓋緣冶戶或有財而無力,或有力而無財,於是籍其人,使富貧財力相兼,則富者不患力乏,貧者不患財窘,課遂有羨,理宜然也。昔之系者常數十百人,今則人無系者矣。嚴明之政,不當如是乎?

256孫甫舂粟孫甫待制為華州觀察推官時,州倉粟惡,吏當負錢數百萬。轉運使李紘以吏屬甫,乃令取鬥粟舂之,可棄者十才一二,又試之亦然,吏遂得弛,負錢數十萬而已。紘因薦之。見曾鞏舍人所撰行狀。

按:嚴明者,非若世俗以苛為嚴,以刻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謂也。以事理言之,則倉粟雖惡,不應儘可棄也;以物情言之,則負錢數百萬,將何以償耶?甫取鬥粟舂之,可棄者十才一二,但負錢十萬而已,吏既得弛重負,官亦獲保舊積,是持循照察之效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257周沆高估(本傳鹽價一事附)周沆侍郎,嘗為河東轉運使。自慶曆以來,河東行鐵錢,民多盜鑄,吏以峻法繩之,抵罪者日繁,終不能禁。沆乃命高估鐵價,盜鑄者無利,不禁自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按:沆知慶州時,邊民多闌出塞販青鹽。沆請損官鹽之價,犯者稍衰。見本傳。

夫或高鐵估,或損鹽價,法異而意同,皆治其本也。治其末者,雖繩以峻法,而終不能禁,徒為苛刻耳;治其本者,雖處以平法,而奸盜自止,豈非嚴明乎?苟欲嚴行政理,要惟明見事情,然後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獄訟省矣。彼籍冶而課羨,春粟而負少者,亦猶是也。

258王罕資遷王罕大卿,知潭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辨而復訴,前後十餘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謂曰:“諸家皆裡富人,無乃厭追逮之苦?今無狀子寒飢不能以自存,況析產之券有不明,以故久不決。人能少資之,令其遠去,後復何患乎?”皆泣聽罕命,自言方對吏時,雖欲求為此,顧不可得。於是遷所訴者於旁州,獄訟為之衰止。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嚴明之術,在於察見物情,裁處事體。彼爭產者,困於寒飢;析產者,苦於追逮。理之曲直,何足深校;苟或可已,無不聽命。於是人少資之,令其遠去,則析產者所損不多,而免追逮之苦;爭產者所獲不少,而脫寒飢之困。州民獄訟,亦為衰止。豈非能察見而善裁處乎?儻忿其辨訴,加以峻罰,則物情不無所傷,而事體亦有所害,稱為嚴明,斯失之矣。若君子,則雖昭然深察,毅然決行,而從容中理,無傷害也。豈非嚴明之懿者乎?

《折獄龜鑑》大全集 8卷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 下篇1卷

卷八·矜謹

259、袁安不忍後漢袁安,為河南尹。政號嚴明,然未曾以贓罪鞫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錮人於聖世,尹所不忍為也。”聞者皆感激自勵。在職十年,京師肅然。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安之政號嚴明,必不容奸矣,其未嘗以贓罪鞫人,蓋疾夫案吏者務為深刻,文致於贓也。若彼贓狀自露,非我鞫而出之,雖繩以法,亦何憾焉?

260、司馬芝宥工魏司馬芝,為大理正。有盜官練置廁中者,吏疑女工,遂收付獄。芝曰:“刑戮之失,在於苛暴。今先得贓物,後訊其辭,若不勝楚掠,或至誣服,豈可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化,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舊出魏志本傳。

261、王坦之恕卒晉王坦之,襲封藍田縣侯。時卒士韓悵逃亡歸首,雲“失牛故叛”。有司劾悵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為:“悵束身自歸,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誣。宜附罪疑從輕之例。”遂以見原。出晉書王湛傳。坦之,其曾孫也。舊集不載。 按:訊盜練,劾偷牛,皆慮自誣,而遂見宥,合矜謹之義矣。

262、蕭子良賜錢(任昉一事附)南齊竟陵王子良為會稽太守時,山陰人孔平詣子良,訟嫂市米負錢不還。子良嘆曰:“昔高文通與寡嫂訟田,義異於此。”乃賜米錢以償之。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梁御史中丞任昉,彈中軍參軍劉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師利。往整田上,經十二日,整便責寡嫂範米六鬥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戶前,攘拳大罵,突進屋中,屏風上取車帷準米去。亦引高鳳事為彈文。蓋鳳,隱者也,太守連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應為吏,又詐與寡嫂訟田,遂不仕。若整與平,意實忘義,固異於此。然昉請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賜米錢以償之,不治平罪。何也?責士之法,不以責民,是亦所以為矜謹也。

263、陸襄無濫梁陸襄,為鄱陽內史時,妖賊鮮于琮敗獲之後,鄰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黨與,因求貨賄,皆不得實,或有善人盡室罹禍,惟襄郡境枉直無濫。人歌之曰:“鮮于抄後善惡分、人無橫死賴陸君。”出南史陸慧曉傳。襄,其從孫也。舊集不載。

按:推窮賊黨者,苟不矜謹,必至枉濫。彼使善人盡室罹禍,與賊何異哉?襄之用心,獨異於彼,宜其人歌之也。

264、宋世軌舍從(蘇瓊一事附)北齊宋世軌,為廷尉少卿。洛州人聚結,欲劫河橋。吏捕按之,連諸元徒黨千七百人。崔昂以為反,數年不斷。及世軌為廷尉少卿,判其事為劫,唯殺魁首,餘從坐悉舍焉。出北史宋隱傳。世軌,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蘇瓊為三公郎中時,頻有告謀反,付瓊推檢,事多申雪。崔昂為尚書,謂瓊曰:“若欲立功名,當更思餘理。乃數雪反逆,身命何輕耶?”瓊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慚。

夫崔昂亦善折獄,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謂“考囚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者也。且昂於此獄數年不斷,豈非求反狀未得乎?世軌判為劫事,理所當然,斯可以無慚於瓊矣,是皆矜謹之君子也。

265、郎茂敦諭(陸襄一事附)隋郎茂,初授衛州司錄,有能名,尋除衛國令。隋諸王置國官,有令一人,至煬帝時改國令為家令。有部人張元預,與從父弟思蘭不睦,丞、尉請加嚴法,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彌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縣中耆舊,更往敦諭,道路不絕。元預等各生感悔,詣縣頓首請罪。茂曉之以義,遂相親睦,稱為友悌。出北史郎基傳。茂,其子也。舊集不載。

按:梁陸襄,為鄱陽內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爭,遂相誣告。襄引入內室,不加責誚,但和言解諭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為設酒食,令其盡歡,酒罷同載而還,因相親厚。出南史本傳。舊集亦不載。

夫異姓之疏也,誣告之怨也,猶可和解,使相親厚,況親族之不睦者乎?彼猶未容責誚,此可遽加嚴法乎?矜謹之士,宜鑑於茲,故並著焉。

266、張詠察誑(王質一事附)張詠尚書,再知益州。民有負販者,翁役其婦,婦違之,翁怒,翦其發曰:“我作婢使汝。”其子自外歸,作鬧,所由具事領過。或謂其子曰:“翁翦婦發何罪?子若執父,汝罪不輕。”至廳下,詠詰之,翁雲:“婦自翦發泥。”其子亦云:“妻自翦發泥翁。”詠察其誑,即於解狀後判雲:“雖然子為父隱,其奈執辭不定。既不可窮詰於尊長,又不可抑斷於卑幼。仰責新婦狀,今後再不侍養,別具狀領過。並放。”詠謂掾屬曰:“五服之內,卑幼條至重。親民之官,所宜盡心。”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按:王質待制知荊南,有媼訴其婦薄於養,婦言:“舅亡姑嫁,既窮而歸。且奉事無不謹。”質曰:“姑雖不良,獨不顧夫耶?”因取家人衣以衣媼,又給以廩粟,使歸養之。皆感泣而去。見本傳。此其翁姑理皆不直,然家人之義,當責卑幼,但不可遽繩以法耳。是故恕其罪,而責之養也。

267、薛奎出俸(仇覽、韋景駿二事附)薛奎參政,知益州。有婦人訟其子不孝,詰之,乃曰:“貧無以養。”奎因出俸錢,與為資業而遣之。見本傳。

按:後漢仇覽,為蒲亭長。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訟元不孝。覽驚曰:“吾近過元舍,廬落整頓,耕耘以時,此非惡人,當是教化未及耳。母守寡養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一朝,欲致子以不義乎?”母感悟,涕泣而去。覽乃親到元家,與其母子飲,因為陳人倫孝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見後漢書本傳。

唐韋景駿,為貴鄉令。有母子相訟者,景駿曰:“令少不天,常自痛。爾幸有親,而忘孝耶?教之不孚,令之罪也。”因嗚咽流涕,付授孝經,使習大義。於是母子感悟,請自新,遂為孝子。見唐書本傳。

此皆與奎出俸錢為資業之意同矣。苟繩以法,子罪不輕,今律所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是也,得不謂之矜謹乎?

268、任布貸孫任布副樞,知越州。民有被酒罵其祖者,祖既訴之,已而大悔,哭於庭曰:“老無子,賴孫以為命。”布特貸出之,且上書自劾。朝廷亦不之問。見本傳。

按:孫罵祖,法當死,特貸出之,理宜自劾,此乃矜其失教而謹於用刑者也。

269、蘇渙慮兄蘇渙郎中知鄢陵縣時,歲荒盜起,有兄殺弟而取其衣者,弟偶不死,與父偕往訴之。渙閔其窮而為奸,問之曰:“汝殺而弟,知其不死而舍之者,何也?”兄喻其意,曰:“適有見者,不敢再也。”由是得不死。父子皆感泣。及渙罷去,負任從之數千裡。見蘇轍門下所撰墓表。

按: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殺焉。孫罵祖,有可生之理,以其被酒,且祖自悔也;兄殺弟,有可生之理,以其苦飢,且弟不死也。布之貸出其孫,渙之慮問其兄,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可無愧於古人矣。

270、李士衡告尹(高化一事附)李士衡觀察,初釋褐,為京兆鄠縣主簿。府知其才,俾權獄掾。咸陽縣有民殺人,具獄以送府,父子五人,其為從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於尹曰:“彼殺人者止一人耳,餘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闢乎?”尹喜從其議,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則冤於地下矣。”見范仲淹參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應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嘗聞用法殺人,無異用刃殺人。深文之罪縱或倖免,鬼得而誅之也。

高化太尉,雖起行伍,頗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獄,皆當論死,化疑之,命移他獄訊,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為加功之類歟?此矜謹者所以盡心也。

271、王博文弛禁王博文副樞知密州時,負海有濤落鹽場,歲歉,民多盜鬻,吏捕逐之,輒起捍鬥,皆坐法當死。博文上言:“請權弛鹽禁,俟歲豐如舊。”從之。見本傳。

按:周禮:“荒政十有二。”其曰“緩刑”,曰“舍禁”,曰“去幾”者,博文所請義與合焉。苟非通達古今,豈能矜謹如是耶?

272、王質在告王質待制,嘗通判蘇州,以病在告。知州黃宗旦來省問,因言:“獄有盜鑄錢者百餘人,吾陰以術鉤得之。”質曰:“弋不射宿,惡陰中於物也。今殺數人,而徒流者又數十人,公陰中之也。”宗旦瞿然,為貸其死罪,而餘悉輕出之。見本傳。

273、陳執方緩刑(李士衡一事附)陳執方大卿通判江州時,民飢,有刈人之禾而傷其主,法當死者。執方以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盡矣,然尚緩刑,況於今哉!”即奏貸其死。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李士衡觀察,權知天雄軍。民有盜瓜傷主者,法當死,士衡以歲飢奏貸之。自是著為例。執方之奏,蓋用此例也。見本傳。

274、陳巽爭讞陳巽賓客,初為常州團練推官。盜有棄財走者,巽以為不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爭而讞之,盜卒得不死。(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盜非傷主,計贓為罪,棄財走者,豈復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說,故失矜謹之義也。

275、胡向訊盜胡向少卿,為袁州司理參軍時,有盜七人,皆當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訊之。則二人者,果不同謀,始受其傭,而中道被脅以行。卒得免死。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捕獲盜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脅為同謀,蓋希賞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訊而卒免之也。

276、張奎辨牘(王濟一事附)張奎密學,初為常州推官,轉運使舉監衢州酒稅。婺州有滯囚,法當死,獄成,再問輒不服,命奎覆案,一視牘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按:奎一視牘而辨之者,謂辨其情理也。人有跡狀重而本情輕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當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至於矜謹,尤可傳世。

王濟郎中,為澶州司理掾。時州獄有重囚,臨刑稱冤,濟覆案之,亦得不死。與此類矣。豈非哀矜折獄而然歟?二事並見本傳。

277、李允元誅首(袁安一事附)李允元給事,通判寧州時,州卒謀亂,事發,連逮者眾。允元極意辨析,止坐首惡數人,誅之。見本傳。 按:後漢袁安,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時楚王英謀為逆,事下郡考核,辭所連及系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眾。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歟?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謹亦可嘉也。

278、李應言按妖(榮諲、吳育二事附)李應言諫議為侍御史時,鄆州民傳妖法者,其黨與凡百餘人,捕者欲邀功賞,而誣以不軌。命應言往按其事,止誅首謀數人,餘悉全活之。

按:榮諲大監為開封府判官時,太康縣捕民數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知府賈黯疑其有妖,請殺為首者,餘悉流之。諲以為本無妖。黯具奏,並諲議奏之。朝廷以諲議為是,乃流其首,餘皆杖之。蓋鄆州之民傳妖法,無不軌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無妖,故輕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謹,則或以為不軌,而盡誅其黨;或以為有妖,而特殺其首,不無枉濫矣。

吳育參政知蔡州時,京師歡言,有妖人數千在州界,詔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則請以巡檢兵趨確山索之,育謂曰:“使者欲得妖人還報耶?請留,勿往。此鄉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驚疑,奈何?”中使以為然。召之,果至,械送闕下,皆以無罪得釋,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謹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無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無祈禳事,非“白衣會”,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謹之至,豈能不濫如此哉!三事並見本傳。

279、王琪留獄王琪侍郎,知復州。民有毆佃客死者,吏將論如法,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琪疑之,因留獄未決。有司曰:“無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後十餘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毆佃客死,聽以減死論。”吏民莫不神服。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思慮所及,蓋平時矜謹,故感於夢寐。記曰:“至誠之道,可以前知。”其此之謂歟?

280、王延禧裁贓王延禧朝議,初為嶽州沅江令。歲飢,盜起,親獲十餘人,贓皆應死,法得遷官。延禧嘆曰:“是皆良民,窮而為盜。令既無以業之,又利其死,以為己功,亦何忍哉?”諭被盜者悉裁其贓,盜得不死,延禧,王黃州孫也。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周禮荒政曰:“除盜賊。”謂饑饉盜賊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親獲十餘人,蓋以此耳。邀功希賞,非其本心,故諭被盜者悉裁其贓,使得不死。夫捕盜之官,利盜之死,譬猶“矢人惟恐不傷人”,其術使之然也。雖遷一官,而殺數人,榮不足言,愧何可勝?君子豈忍為是哉!若殘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窮而為盜,計贓抵死者,則其獲賊受賞,義在懲勸,君子可以無憾也。延禧所捕,實與此異,故竊嘆云爾。

折獄龜鑑終於矜謹,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為物所遷,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為己之功者,或文致於大辟,或誣入於極典,寧復能存不忍之心,以貸應死之命乎?故著此事矜謹篇末,庶幾覽者有所警焉。

補遺·卷四·宥過

陳矯赦子

魏陳矯,為魏郡西部都尉。是時耕牛少,殺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矯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溫恢嘉義

魏孫禮,為司空軍謀掾。初喪亂時,禮與母相失,同郡馬臺求得禮母,禮推家財盡以與臺。臺後坐法當死,禮私導令逾獄,乃自首。既而,臺曰:“臣無逃亡之義。”徑詣刺奸主簿溫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減死一等。出魏志孫禮傳。舊集不載。

王承送歸

晉王承,為東海太守。吏錄一犯夜人,承問:“何處來?”雲:“從師家受書還,不覺日暮。”承曰:“鞭撻甯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歸家。出劉義慶世說,舊集不載。

袁彖恕罪

南齊袁彖,為廬陵王子卿諮議參軍。子卿鎮荊州時,南郡江陵縣人苟將之弟胡之婦,為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苟家,將之殺沙門,為官司所檢,將之列家門穢行,欲告則恥,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死。江陵令啟刺史博議,彖曰:“ 將之、胡之,原心非暴。辯讞之日,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二子心跡,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實傷為善。”於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傳,彖,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情苟可恕,過無大矣。孝子之殺牛,義士之逾獄,兄弟之爭死,皆是也。如犯夜雖輕罪,苟務立威而不原情,亦豈能恕之?此可為宥過之鑑也。

韋丹限納

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餘石。憫之曰:“欠負如此,豈皆自取費用,必為權勢所須。”乃令搜索傢俬文字驗之,其分用名歷具在。因謂諸吏曰:“汝等恃權勢,以取索於倉吏,今其欠負,豈獨賠填?今將貸汝之罪,可各據所得,限一月納足。”皆頓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準法合當刑責,既釋重罪,填納不辭。”倉吏由是得釋。舊不著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今新唐書修入丹傳。

按:侵盜官物,其入己,其與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貪於貨利,是君子所疾也;與人之情,迫於權勢,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脅取,倉吏之盜與,豈不知法?但幸其不敗耳。以其可矜而宥倉吏,則不可獨加州吏罪,故並宥焉。且欠負賠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則置而不問者,乃許其悔過,非縱惡弗治也。

張詠判行

張詠尚書,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瞞入己,禁四十餘人,前政不能決。詠到,慮問,謂告事者:“汝是陳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幾何?” 對曰:“使若干。”詠曰:“甚善。可作利便狀來。”判令:“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不得有違。主典各杖六十,餘並放。”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

按:染院色料,乃舊例定額,非主典大破。雖有寬剩,豈為偷瞞?但應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無罪爾。是故斷杖六十。而干連人悉宥之,蓋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則將劾大破之罪,理偷瞞之贓,無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

馬亮縱囚(親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繫妻子,干連數十百人。亮一切縱去,許其自償所負,不逾月而盡輸之。見本傳。

按:丁謂丞相說:真宗朝,因宴,有親事官失卻金楪一片。左右奏雲:“且與決責。”上曰:“不可。且令尋訪。”又奏:“只與決小杖。”上曰:“自有尋訪日限。若限內尋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爾,臣子理合如何?見丁晉公談錄。

胡則籍銅(劉承規一事附)

胡則侍郎,提舉江南路銀銅場鑄錢監,得吏所匿銅數萬斤,吏懼且死。則曰:“ 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之亡,吾豈重貨而輕數人性命!”止籍為羨餘。

按:劉承規留後,嘗督封禪漕運。有鑄錢監工匠,訴前後官吏盜銅瘞地僅數千斤。承規佯為不納,密遣人發取送官,不問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歟?

趙師民不問

趙師民龍學,知耀州。民有犯鹽鐵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問

按:此誠仁人之言也。然稍寬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問,則奸猾之民爭出於此,顧將奈何?君子宥過,不當如是

姚渙卻賞

姚渙大卿初監益州交子務時,發奸隱几萬緡,主吏皆當死。渙請於使者,願發其所欺而無及賞典,由是得全者眾。渙,治平二年終於光祿卿。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見釋冤門。

按:梁袁君正,為豫章內史。性不信巫。郡有萬世榮為巫師,君正小疾,主簿熊嶽薦之,師雲:“須疾者衣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與之。事訖,取襦,雲:“神將送與北斗君。”君正使檢諸身,於衣裡獲之,以為“亂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一郡無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傳。君正,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是皆惡其妄言惑人故爾。情苟可責,惡無小矣,此之謂也。然王制雲:“執左道以亂政,殺;假鬼神以疑眾,殺。”李崇鞭笞女巫,雖亦有意懲惡,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