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發誓,今天的中國人大概會想到美國總統上任時手撫憲法發誓的情景。如今,中國公務人員上任時也要如此,左手撫憲法,右手舉起握拳起誓,以莊重其事。而中國古人是如何發誓的呢?或許人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論語·雍也篇》中的“子見南子,子路不說。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厭之!天厭之!’”孔子到衛國的時候去拜見衛國君的夫人南子,子路對此很不高興。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孔子發誓說:“我若做了什麼錯事,就讓上天厭棄我吧!”
孔子是春秋時人,更早的中國人又是如何發誓的呢。一件西周時期青銅器銘文的出現,讓我們看到了西周時的中國人對於發誓是如何嚴謹和鄭重其事的。西周時的發誓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遵守一系列約定的程序,而且,一旦違反誓言,則要面臨嚴厲的懲罰。
這篇長篇銘文刻在2017年在山西翼城縣大河口西周墓出土的“鳥形盉”上。
這篇銘文有153個字,完整記錄了西周時期該地的一位女貴族是如何向比自己高一級的大貴族發誓,請求其庇護的。銘文最後描述,雙方約定,如果這位女貴族違背了自己的誓言,背叛這位大貴族,則要面臨被鞭打1000次的懲罰!
露姬的誓言
“唯八月戊午,露姬以氣訟(容)於穆公曰:‘以公命,用匭朕僕御臣妾。’自氣(乞),不餘氣(乞)。公曰:‘餘不禹(渝)命’,曰:‘逸。’露姬氣(乞)誓曰:‘餘果弗厭稱公命,用逸,露姬餘唯自舞(誣),鞭五百,罰五百爰。’整(證)厥誓曰:‘餘稱公命。用逸,露姬壤(倘)餘亦改朕辭,則鞭五百,罰五百。’氣(訖),則誓。曾(增)厥誓曰:‘女(汝)果弗稱公命,用逸,露姬餘唯自舞(誣),則鞭千,傳出。’整(證)厥誓曰:‘餘既曰稱公命,壤(倘)餘改朕辭,則出棄。’氣(訖),則誓。對公命,用作寶彝,子子孫孫其萬年寶用。”
這裡先對這篇銘文中的一些字做些說明。這篇銘文的主人名叫“露姬”,這個“露”字原文作:
許多解釋都釋作“霸”,實際上這不是“霸”字(奇怪的是,這座墓出土的一些器皿上的銘文明顯寫作“霸”字,但僅就此器銘來說,的確不是“霸”),我們看這個字的下面左邊是個“東”字,本意是一束線;右邊是“各”字,連在一塊其實是“絡”字,再加上上面的“雨”字旁,實際上就成了“露”字,就是露珠的意思(另外一些器銘上有“格仲”,“露”和“格”都是從“各”音的,應是通假字)。
“姬”是這個人的姓,按說“姬”是西周王族的姓,不過看這位露姬卑躬屈膝請求“穆公”收容自己,可見她可能只是周王的比較疏遠的親戚。而穆公本人是公爵,則應是周王室的級別最高的公卿大臣。“露”是個小國或者封邑的名字,姬姓的“露姬”嫁到了露國,所以便稱為“露姬”,這是西周已婚女性的通例,西周銘文中還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大概是因為露姬的丈夫露國封君已經去世,自己沒有能力管理丈夫所遺留下來的土地和附著在土地上的農奴,所以她向當地最有勢力的大貴族或大領主“穆公”請求,希望對方能收容自己並代為管理地產和奴僕。這篇銘文說,某年八月的一天,露姬向穆公提出希望用穆公的命令來管理自己的奴隸。結果,最開始穆公並未答應,因為他擔心露姬的依附並不是真心的,最後還是會逃跑(“逸”)。而且,穆公的態度還很堅決,聲稱不會改變命令。
起誓的嚴格程序及法律效力
為此,露姬和穆公雙方隨後進入了起誓的程序,以約定依附的條件。
第一步是“乞誓”。先是露姬請求,自己可以發誓保證這些奴隸和僕人不逃跑,如果自己說謊(“自誣”),最後逃跑了怎麼辦呢?那麼穆公可以打自己五百鞭子,還要罰五百爰(一種重量單位)的銅;
第二步是“整(證)厥誓”,就是雙方確認,露姬是否要像前面所說的那樣發誓。對此,露姬重複了一遍剛才說的,證明自己的確要這樣起誓;
第三步是正式發誓,露姬照著約定發了誓(“訖,則誓”);
本來到這兒起誓的程序已經完成了,但穆公似乎對露姬的誓言還不太滿意,故而又提出另外一個誓言,加大了懲罰力度。於是,雙方繼續重複前面的步驟。
第四步,穆公“增厥誓”,就是穆公提出露姬的誓言還要加碼,把“鞭五百”增加到“鞭千”,而且還要“傳出”,就是驅逐出境,強制離開穆公的領地範圍;
第五步,露姬重新“整(證)厥誓”,確認將按照穆公的新要求再度起誓;
第六步,露姬再度正式起誓,完成了整個起誓的過程,自己也成了穆公領地上的新封臣。
如此繁多嚴格的起誓程序說明西周時領主和封臣之間對於起誓是鄭重其事的,因為起誓並不只是對個人道德的約束,而且具有法律效力。違反誓言,將要受到嚴厲的懲罰,這種懲罰既有人身的(鞭刑、流放),又有財產方面的(罰銅、沒收土地及附庸)。所以,雙方在正式起誓前,都反覆確認對方是否要如此發誓。或許對於古人來說,真的是有種“舉頭三尺有神明”的精神信仰,所以,在西周人那裡肯定是不能隨便起誓的。
被架空的周王室
另外我們看到,西周的刑罰的確非常嚴厲,動輒鞭五百乃至千次。不過,筆者不認為西周時期的鞭是如今天這般的鞭子,因為這樣的話,鞭一千次肯定人是受不了的,肯定會喪命。所以,西周時期鞭刑的刑具可能只是一個小樹枝。我們看銘文中的這個“鞭”字:
其實就是人手拿著一個小樹枝,上面的像一個蓋子一樣的結構表示房頂,就是說,所謂的鞭刑,應是在室內行刑,而且刑具可能就是個樹枝,打起來力度不會很大。儘管如此,鞭打一千次,對於受刑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應該還是頗重的。
同時,這篇銘文也讓我們看到,在露姬和穆公的年代,也就是西周晚期,一些大貴族(如穆公)在自己的封地內享有完全的司法權力,他們可以隨意接受下級貴族的依附和效忠,給予他們以庇護,似乎完全不需要得到周王的批准。所以,這篇銘文實際上也反映了西周晚期王室權威的衰落,以及周人宗法制度解體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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