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賣房合同簽訂後房價漲了不想賣,法院判賠82萬

買家、賣家以及中介簽訂二手房買賣協議後,賣家要求漲價並解除合同,為此買家起訴賣家索賠差價。

事件:

去年3月,購房人辛某與出賣人杜某及第三方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三方協議。協議中約定,辛某以79萬元的價款購買杜某位於西安市新城區某處一套面積為139.58平方米的房屋,並由中介方提供居間服務。

協議簽訂後,辛某依約向杜某支付了定金9萬元並向中介方支付居間佣金2.1萬元。但杜某在收取定金後,遲遲不予配合辛某辦理房屋後續交易手續,之後杜某要求漲價,並以房屋登記的產權人即其妻孟某不知情、不同意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辛某認為杜某要求漲價違約,且孟某不知情的理由也不成立,故訴至新城區法院,要求解除三方房屋買賣協議,由杜某及孟某共同返還他雙倍定金18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06餘萬元及中介費、加急辦證費等費用。

新城區法院審理過程中,孟某辯稱涉案房屋為其所有,三方合同的簽訂其並不知情,且辛某不具有購房資格,涉案房屋當時並未取得產權證等情形,因此認為三方合同無效,中介方未盡審慎義務需要承擔責任,孟某不承擔責任。

中介公司方面稱,三方合同在房產新政出臺前已經簽訂且交付了定金,故辛某具有購房資格,且杜某在簽訂合同時出示了其與孟某的結婚證、孟某的身份證以及購房合同的原件,並表示其可代表孟某的意思。

賣方妻子未告知購房人不同意出售該房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4月西安出臺購房新政,外地戶籍不能購買西安房產,辛某是外地戶籍,但該合同是新政出臺之前簽訂的,辛某具備購房資格。另外涉案房屋系杜某及孟某夫妻共同財產,孟某雖未在合同上簽字,但在簽訂合同時,孟某之子電話向其告知了簽訂合同事宜,孟某未向中介方或購房人說明其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孟某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還清了房屋的剩餘貸款,進行了不動產登記。審理中,三方當事人均對該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了估價。

一審判令解除三方房屋買賣合同;由杜某及孟某共同退還辛某定金及加急辦證費總計9.5萬元;由杜某及孟某賠償辛某居間佣金2.1萬元及房屋溢價損失82萬元。

目前,案件尚處於上訴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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