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產品質量法》,這是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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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大熊購買混凝土的目的是建造兩層樓房,屬於生產性消費行為,超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範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變更訴請法律關係較為公平妥當,亦更符合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況且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對屬於買賣合同關係還是委託運輸關係、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是由混凝土質量問題還是施工原因造成等事實問題存在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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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在訴訟過程中,案件承辦法官多次向原告大熊釋明瞭法律關係,並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但大熊堅持拒不變更。最終法院做出裁定,駁回大熊的起訴。

原告大熊不服裁定駁回,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了上訴請求,經過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最終維持了一審裁定。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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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按照當事人起訴選擇的法律關係性質和請求權基礎事實進行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該法將消費者消費目的界定為生活消費,即屬於生活性消費活動,指為個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費物質資料或者精神產品的行為,而非為生產而發生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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