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普法網課上線!您要的維權知識都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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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315消費者節日又到來啦,今天港法君結合本院審結的四起典型案例,來給大家講講消費者維權的那些事兒。

  案例1

  “零元購”≠撿便宜,起訴維權應“告對人”

  2018年5月,原告小郭在被告京東商城平臺上的某通訊專營店參與“零元購”活動,網購1個雲盤1099元。該活動指定通過某理財機構APP將產品附加的K碼兌換禮包,90天內分3筆全額返款,即“買多少返多少”。然而,在確認收貨後,小郭僅收到1筆199元的返還款項,剩餘900元則強制要求其通過某商場網站兌換成虛擬貨幣,在該網站用現金加虛擬貨幣的方式再次購買虛標高價的產品。

  小郭認為此為消費欺詐,由於京東商城對平臺上售賣的商品審查把控不嚴,導致其損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即退款900元並賠償3297元。

  【法院審理】

  本案涉訴雲盤製造商、供貨商信息均在商品包裝上予以清晰載明,被告京東商城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未直接參與買賣,亦非雲盤的生產方或銷售方,且已在平臺上公示並提供銷售者的真實信息,不屬於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情形,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網絡購物潛藏交易風險,消費購買時應事先了解好商品價格、質量、促銷活動規則等,減少事後維權。在不得已須拿起法律武器時,也應注意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避免“告錯人”。

  案例2

  採購不合格冰橄欖被罰5萬,超市索賠獲支持

  2018年4月,原告某便利店向被告泉州某貿易公司購買24瓶冰橄欖用於銷售,該批冰橄欖系被告泉州某食品工業公司生產。

  同年7月,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食品抽樣檢查中發現上述冰橄欖中食品添加劑不符合有關標準,屬不合格食品。遂對原告處以罰款51000元並沒收違法所得39.2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上述兩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

  原告以買賣合同訴至本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相對方為某貿易公司。本案原告因銷售被告泉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供應的不合格食品冰橄欖,而受行政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應當由其予以賠償。被告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與原告無直接的合同關係,故判決被告某貿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某便利店上述損失51039.2元。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在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的各個環節,生產者、銷售者均有義務保障食品安全。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

  案例3

  使用缺陷水泵不當作業致人死亡,廠家須擔責

  2014年9月,原告潘某在打井工程作業過程中,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和防護措施,以致水泵漏電造成路人林某觸電後溺水死亡。經鑑定,涉案水泵絕緣已失效,水泵接入電源後其外殼金屬件帶電,未接入可靠的接地系統,且在使用中未受剩餘電流保護裝置控制,存在漏電等安全隱患。該事故經一、二審判決由潘某承擔林某家屬賠償款272000元。

  原告潘某認為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產品缺陷造成的,遂於2016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水泵生產商家即被告浙江某公司支付上述賠償款。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告潘某在使用水泵施工過程中,在發生兩次跳閘後,仍違規連接電源,是造成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產品雖存在缺陷但並不必然的引起事故的發生,正是介入使用者嚴重的過錯行為才最終造成林某死亡。應綜合考慮潘某的過錯與產品缺陷對造成林某的死亡作用大小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為雙方梳理問題、釋法明理,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由被告浙江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因涉訴水泵產品責任糾紛款10萬元。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慮,應自覺購買合格產品,按說明書正確使用,避免發生意外事故。生產者、銷售者也應嚴守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合法銷售,切莫因貪圖眼前小利、心存僥倖心理,而最終害人害己。

  案例4

  事故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2016年9月,林某駕駛貨車和騎著二輪摩托車的田某(載著趙某)相撞,事故造成田某和趙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與田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某檢驗公司系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此後,趙某將林某、田某、某檢驗公司、保險公司均告上了法庭,要求林某、田某、檢驗公司共同賠償損失267840元,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先行賠償。而保險公司以貨車未年檢為由抗辯,拒絕承擔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該車在事故發生前不存在安全隱患,未年檢並未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與事故的發生不具關聯性。且保險條款中以與保險風險無關的“未年檢”作為免責事由,明顯有違公平原則,且相關條款未盡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該條款依法無效,因此“未年檢”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分別賠償趙某65127元和72652元。

  【法官說法】

  車輛投保的初衷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基於合同範圍內予以賠償,減輕肇事方的經濟壓力,使事故雙方得到更好的賠償。若簡單認為肇事車輛未年檢均屬於免責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投保時應當認真閱讀並詢問保險公司拒賠事項或免責事由,同時要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對機動車進行年檢,避免出現意外情況耗神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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