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实务当中,经常会出现“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这样几种叫法,财务会计或税务会计如果对这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搞不清楚,就会在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上出错,而税务局极易在这几个方面做稽查,发现漏洞,罚补税款,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同时修炼财税人的基本功,本文从形成上述情形的原理上进行辨析两组易混淆情形,以便为实务工作提供借鉴思路。


“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两组易混情形: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增值税视同销售

2.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先来辨析第一组: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账务处理方式是在贷方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是在贷方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从最终对应交增值税的影响结果来看,都是增加了应交增值税,但他俩形成的原理却不一样。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是由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造成,以本次疫情特殊行业在销售环节免税为例,购进时抵扣了进项,相应的卖出时就要计征销项,这样才能完成增值税的闭环:增值税=销项-进项。而由于国家实施优惠政策,对销售环节的销项税进行了减免,抵扣链条在这里就断裂了,相应的进项也就不能抵扣了,保持前一环节的增值税链条完整即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同理,此时要做的就是进项税转出。

(2)增值税视同销售,没有进行真正的销售,就直接进入了终端使用者手中,如购进产品进行捐赠,对外投资;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捐赠,投资等,这些情况都是没有经过税务局这一道纳税的手续就到了终端使用者,如果不视同销售,就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需视同销售计征销项税。

以上为增值税的两种易混淆情形,再来辨析第二组情形,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有时同一个业务,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却要视同销售,二者之间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要明白的一点是,无论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还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要注意“视同”二字,即不是真正的销售,只是看作销售。既然是看作销售,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时都没有收入和成本这两个科目什么事,不要拖进来这两个科目,如果拖进来那就变成了真销售了,就不需要扭扭捏捏的视同了。

(1)增值税视同销售,第一组辨析里面已经讲过,不再赘述。

(2)所得税视同销售,牢牢把握其形成的原因“所有权转移”,什么样的情形才叫所有权转移呢?这里把企业看作一个大圈,有没有出圈就成了界定的关键。企业自产或购进货物转移到异地的分支机构了,有没有出圈呢?没有,还在企业这个大圈里,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捐给外部单位,或对外投资,或集体福利呢?这就出圈了,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企业外部,此时要视同销售,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要填上视同销售的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上要做分录计提销项税,同时,申报表上需申报无票收入的销项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账务上无需进行处理,只需在申报表上申报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另外,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会并入所得税上的收入基数,影响业务招待费,宣传费扣除限额,所以如遗漏申报,会造成以收入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的其他费用的不准确,因此也成为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方向。

例:企业外购货物100元,进项税13元,用于对外捐赠,增值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捐赠时,增值税,外购又对外,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所得税,货物所有权已从企业转移至接受捐赠单位,调增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收入”1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00元。

“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附:增值税进项转出,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文件依据

(1)增值税进项转出: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免征增值税项目、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备注:可以抵扣进项了)、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2)增值税视同销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所得税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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