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10年卻不結婚,分手協議約定房產240萬歸女方所有

【案例】王某(男)和朱某(女)都是某985名校畢業,兩人是同學,2009年入校的第一年起,兩人開始談戀愛。畢業以後,王某留在城市老家靠父母的能力和自己考試,考上了公務員,而朱某家是獨生女,家長也希望孩子留在自己身邊,這邊男孩子也希望女孩子的工作有了著落再告訴父母,但是朱某報考公務員考了2次都沒考上,畢業的第二年,朱某沒辦法回到自己老家考了一個鄉村教師,兩人在交往期間也算有投資眼光,在女孩離開城市之際,兩人共同購買房屋一套價格120萬元,房本只有女方姓名,由貸款80萬男方工資供著,朱某也出資首付的一半20萬元。

戀愛10年卻不結婚,分手協議約定房產240萬歸女方所有|案例分析

2019年年底,這種異地戀徹底把兩人的感情吹的煙消雲散,兩人決定分手,並簽訂了《分手協議》一份,協議中載明瞭兩人曾為情侶關係,分手後因為經濟糾紛,王某和朱某自願約定房產歸房子歸女方所有,房子現在市場價240萬

王某和朱某簽訂的《分手協議》是否有效?

無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它是與有名合同相對的法律概念,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合同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不違背社會公德的情況下,自行約定合同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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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朱某簽訂的分手協議是無名合同。雙方結束戀愛關係後達成的分手協議,因為雙方並沒有配偶,所以協議並不是一方有配偶而與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並且此協議,並非單純地解決情感問題,因為雙方共同買房,所以兩者之間存在經濟糾紛,該協議也是解決了兩人分手後的經濟問題因此該《分手協議》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是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履行。

特別提醒大家:

如果《分手協議》中寫明,這是男方給女方,或者女方給男方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多少元,因為這樣的約定有損公訴良俗,約定無效。

本案中,但是如果小王和小朱真的約定了青春損失費,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小王已經向小朱支付了青春損失費,想再要回來,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小王還未向小朱支付青春損失費,小朱起訴要求小王給付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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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小王和小朱雙方都未婚,其談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以分手協議約定,應當認定有效。而如果約定了青春損失費,雖然無效,但是一旦給付,就要不回來了,如果沒有給付,則可以不給了,因為這個違公序良俗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其實小王補償給小朱一部分錢,也算小王對小朱的最後一分情誼吧,畢竟以後一個在農村一個在城市,談了10年戀愛,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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