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解讀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解讀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解讀

國家體育總局令

(第25號)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苟仲文

2020年1月17日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解讀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地方性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報國務院批准後舉辦。


地方體育部門以及地方體育總會主辦的所轄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


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亞洲盃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組織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


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但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外事手續。


參加以上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八條

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同意,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與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協商一致。


第十條

除第七、八條規定外,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優化服務。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體育、公安、衛生等多部門對商業性、群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機關、事業單位、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並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舉辦地域和體育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國防屬性的文字;

(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體育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的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加強黨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領導。


第十五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落實醫療、衛生、食品、交通、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體育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十六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十七條

體育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在舉辦前通過網絡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佈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按照協議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洩漏。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觀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第二十三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管理。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六條

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通過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升公共體育場館特別是大型體育場館的利用效率和開放水平。


第二十七條

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二十八條

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可以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並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二十九條

體育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條

地方體育部門可以制定所轄區域的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鼓勵主辦方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地方體育部門備案。地方體育部門經過評估可以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出臺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


辦賽指南應當包括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服務、保障以及對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的基本要求等內容。


參賽指引應當包括符合一定年齡、身體、運動機能條件,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體育賽事活動安排等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識。


第三十二條

體育協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佈,可以根據其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三十四條

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的功能,加快實現各相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應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第三十五條

體育部門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併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六條

體育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三十七條

體育協會可以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體育賽事活動評估。


第三十八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在協會章程中規定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的內容,並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團體標準、獎懲措施、信用管理、反興奮劑工作等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九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第四十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權限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體育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名稱規定的;

(四)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及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行為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情形的,體育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體育協會在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中有變相審批、違法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同級體育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假球、黑哨、賭球、興奮劑違規等行為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體育部門應當建立體育領域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


省級體育部門應當按照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體育總局關於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體政字〔2014〕124號)、2014年12月24日《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的通知》(體政字〔2014〕125號)、2015年12月21日《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體競字〔2015〕190號)、2018年4月28日《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監管的意見〉的通知》(體規字〔2018〕3號)同時廢止。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解讀

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堅決把放管服改革向縱深推進 確保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發佈,將於5月1日起實施。


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體育事業發展,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激發社會和市場活力。體育總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通過研究制定《辦法》,持續推進體育領域“放管服”改革,在取消相關體育賽事活動審批的基礎上,不斷加強監管、優化服務,確保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切實保障體育賽事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積極性,不斷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一、《辦法》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以來,體育賽事活動蓬勃開展,豐富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業餘文化生活,有力推動了體育事業的發展。然而近年來,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中違規辦賽、消極比賽、虛報信息、賽場暴力、使用興奮劑等不良現象時有發生,暴露了當前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制度不健全、辦賽參賽不規範、監管手段不完善、執法依據不充分等問題。為加強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和管理,體育總局針對上述問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但是文件數量較多,內容存在交叉重複,效力位階較低,有必要進行整合完善,制定部門規章。


2019年3月,體育總局啟動《辦法》起草工作,在系統梳理相關文件的基礎上,對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辦、組織、服務、監管等內容進行研究,經過多次專題調研,認真起草、反覆修改,完成了《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隨後,書面徵求了全國各省區市體育局的意見,並在全國體育政策法規負責人會議上進行了集中研究討論。8月初將修改後的《辦法》草案書面徵求了總局各廳司、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改革試點項目協會意見。針對相關單位提出的相對集中的問題,於9月初召開專題座談會,進一步研究討論。11月中旬,《辦法》草案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要求,通過司法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經過聽取、研究、吸納各方面意見,不斷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辦法》。


二、《辦法》制定的總體思路和定位

《辦法》制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開放辦體育、全社會辦體育的總體思路,促進並確保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到體育賽事活動中來,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在體育賽事活動中的相關權益。辦人民滿意的體育,讓人民充分享受到體育的樂趣。通過體育賽事活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

持續簡政放權,在取消體育賽事審批後,進一步放開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使用的限制。逐步完善監管,規範體育賽事活動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不斷優化服務,充分發揮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的專業優勢,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支持。


(三)明確開放辦體育、全社會辦體育的總體思路。

體育是開放的事業,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辦承辦、組織服務等各方面政策要面向社會、面向市場,相關措施要有針對性,能夠吸引社會力量積極主動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並切實解決他們面臨的實際問題。


(四)牢固樹立風險防控意識,確保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體育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監管職責。體育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通過章程、團體標準等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組織者、參加者等相關人員嚴格遵守相關行為規範,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秩序。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7條。

第1章明確了立法依據、基本概念以及相關原則,突出強調了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2章規定了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程序。

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以後,絕大部分體育賽事活動已不再需要體育部門審批。《辦法》對法律法規和國家外事管理制度中的特殊規定進行了梳理,逐條列出了尚需按照規定報批的體育賽事活動,包括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國際體育賽事活動、仍需履行行政審批程序的賽事活動(涉及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等。在放開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使用的同時,注意保護賽事活動組織者的合法權益,對體育賽事活動名稱加強管理和規範。


第3章規定了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方、參與方及其他人員的相關權利義務。

一是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承辦方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體育賽事活動的相關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是體育賽事活動參加者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三是體育賽事活動所有相關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


第4章規定了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為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一是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

二是體育部門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部門制定本區域的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三是體育協會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出臺本項目賽事活動組織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體育協會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活動指導和服務制度。

四是體育協會應當制定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佈,根據其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5章規定了規範體育賽事活動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

一是體育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的功能,加快實現各相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應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二是體育協會通過修改完善章程增加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的內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團體標準、獎懲措施、信用管理、反興奮劑工作等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對相應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體育賽事活動評估。

三是主辦方和承辦方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過程中賽風賽紀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四是完善處理機制,體育部門、體育協會、主辦方和承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屬於其他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併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6章規定了法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依法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事項,由縣級以上地方體育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主要包括警告和3萬元以下罰款等。


第7章規定了《辦法》施行時間及廢止的相關制度文件。

《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體育賽事活動蓬勃開展,並有助於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不斷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當前,全國體育系統都在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體育領域各項工作。體育總局系統各單位、各運動項目協會,各地方體育部門都要在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的同時,認真做好《辦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辦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確保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