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疫情防控,這些法規千萬不要碰觸(一)

1. 拒絕執行國家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村(社區)、娛樂場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 引起肺炎疫情的傳播,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 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 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 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 情節嚴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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