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強制拆遷時無計可施?律師教你如何“亡羊補牢”

一、主要事實

2005年,來自湖北的孟先生在當地行政機關的招商引資下創辦了一家養殖企業,經營多年。當時地方有關機關發佈的文件包括土地租賃合同和投資建設自籌資金。

當地有關機關將給予一些寬鬆的條件來幫助這些企業,孟先生的養殖企業就是支持的對象。不過,2017年10月,為了控制環境汙染,當地行政機關決定,孟先生的企業是汙染企業,應無償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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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分析

近年來,由於企業的強制拆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企業被強行拆除,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怎麼才能得到賠償?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補償?這是每個人都非常關心的問題。孟先生認為他的生意是合法的,當時行政機關蓋了章,沒有通知在一定期限內撤銷。

後來被當地有關機關強制拆除,養殖的下蛋雞都被宰了,設備設施遭受重大損失,希望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孟先生的損失有幾個方面:

①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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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③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三、重點法條

《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賠償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相關事項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沒有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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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機關為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作出賠償決定;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逾期三十日內,向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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