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男子多次在网络中诈骗获利5万余元,终受到应有刑罚

调兵山男子多次在网络中实施诈骗,作案6次,总计诈骗金额人民币58300元。日前,男子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三里资讯获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贾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住于辽宁省调兵山市。其2019年共计6次在网络中实施诈骗:

1.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李某1介绍工作挣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出售比特币矿机电源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广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出售矿机电源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8000元。

4.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出售矿机电源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4800元。

5.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出售电子产品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丛某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出售矿机电源的事实,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6500元。

被告人贾某某实施诈骗作案6次,总计诈骗金额人民币58300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贾敬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本人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未缴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系多次诈骗,予以从重处罚。

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贾敬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000元、广某人民币2000元、董某人民币8000元、李某2人民币24800元、丛某人民币5000元、汪某人民币16500元。

调兵山男子多次在网络中诈骗获利5万余元,终受到应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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