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業主同意 物業自定停車場收費標準?

未經業主同意 物業自定停車場收費標準?

■7-17棟一帶,不在備案範圍內的停車位。新快報記者 林鋼威/攝

事發廣州時代南灣小區,物業回應稱停車位收費定價不需要業主投票

新快報訊 記者林鋼威報道 廣州市南沙區時代南灣小區多名業主近日向記者反映,在沒有經過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廣州市時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物業”)就制定了停車場的收費標準。3月13日,小區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回應稱,備案的315個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停車位收費定價不需要業主投票。7-17棟種植了草磚,符合綠化要求也可以用於臨時停車,後期如有過半業主要求僅作為綠化並禁止停車的話,物業會立即聯繫開發商處理。

“如果停車位收費是合理合法,業主還是願意接受的。” 彭女士表示,但物業事先沒有經過業主同意就制定了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業主被強制消費。

業主樑先生告訴記者,小區的《廣州市經營性停車場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備案的停車位有315個,物業並沒有向業主出示停車位的產權。“如果有產權,這315個車位用於經營是合理的,如果沒有產權,這些停車位是屬於小區公共財產,用來收費就不合理。”

他表示,根據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給出的規劃圖,備案的315個車位只分布在規劃圖中的一小部分(1至6棟一帶),大部分樓房(7至17棟一帶)路邊停車位並沒有備案,現在沒有購買車位的車輛離開小區卻需要繳費後才抬杆放行,這等於是對全小區的露天停車位進行收費。此外,梁先生還發現,按照規劃圖,7至17棟一帶的停車位原本應該是規劃為綠化帶,卻被建設為停車位用於停放車輛。

3月11日,新快報記者走訪時代南灣小區時發現,除了沒有購買車位的車輛離開小區需要繳費後才抬杆放行的情況外,購買了地下停車位的業主也可以將車輛停在露天停車位,卻不用被收費。梁先生認為,這同樣會影響到業主的停車需求。

3月13日,就小區停車位問題向時代南灣物業客戶服務中心諮詢。後者回應稱,315個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小區建設規劃已通過政府驗收備案,物業已於2019年3月25日將315個停車位向業主公示。物業進場前已接受整個小區業主和開發商的委託,停車位收費定價不需要業主投票。物業結合周邊其他小區的情況並獲得了政府許可備案才定價收費。車位不屬於法律或者合同要求物業公司公示的內容,業主買房的時候可以通過開發商展示的資料瞭解到。

律師點評

屬於開發商所有的車位

可收費,但應先協商議價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娟對新快報記者表示,依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規劃內屬於開發商所有的車位可以進行收費,但要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先進行協商議價,協商議價時開發商理應出示產權證書。未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進行協商議價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制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依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利用住宅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臨時停車場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可以依法報批改建成臨時停車場,但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如果開發商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改建,則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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