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央定價目錄》5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暫未調整

新版《中央定價目錄》5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暫未調整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高歌 3月16日晚間,國家發展改革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對《中央定價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定價項目同現行的《中央定價目錄》相比縮減近30%,突出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

根據修訂後的《中央定價目錄》,保留的定價項目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等7類16項。在電力和天然氣價格表述方面,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思路,將“電力”項目修改為“輸配電”,“天然氣”項目修改為“油氣管道運輸”。“進一步體現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和天然氣門站價格等競爭性環節的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

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嚴格的政府價格成本監管,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均屬此類;二是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如居民和農業用電、基本郵政服務、商業銀行基礎服務、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特殊藥品及血液等;三是暫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領域。

暫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領域主要是指,處於過渡時期,目前尚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個別商品和服務,比如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燃煤發電電價機制以及核電等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暫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價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

具體到天然氣領域,修訂後的《中央價格目錄》註釋中指明,海上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氣,2015年以後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以及具備競爭條件省份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2014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高級經濟師劉滿平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定價目錄出來後,天然氣定價將呈幾大變化趨勢,首先是進口氣價雙軌制,試點放開進口氣價;其次是氣源價可以單列並可變動;再次是管輸費顯性化,為制定管網定價辦法奠定基礎;最後則是門站價指導作用削弱,並將逐步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未作調整,暫按現行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適時調整,將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由市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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