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律師支招:擔保人之間這樣才能有難同當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購買了機器設備,合同價款為人民幣2500萬。後因A公司無法清償上述貨款,經雙方協商另行達成了還款協議,並由李某與C公司提供擔保並簽訂擔保協議,由李某承擔保證責任,C公司以其房產提供擔保。協議中並未約定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後因A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與C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C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後,要求李某分擔相應份額。

案情分析:

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且均有效的情況下,擔保人之間是否可以相互追償,應當看擔保協議中有無相關約定。如果有約定,要尊重合同約定,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如果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則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本案中,因為擔保協議中並未約定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因此,C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不能要求李某分擔相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6條對此已予明確。

郭律師提示:在簽訂擔保合同存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混合擔保時,擔保人之間應當友好協商一致;如果擔保人之間同意一方承擔責任後其他擔保人應當分擔相應份額的,則要在擔保協議中明確約定。否則無權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份額。請注意保護擔保人的自身權益。


「原創」律師支招:擔保人之間這樣才能有難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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