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股東未必會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作者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在詐騙案件中,有參股的股東是否就一定會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呢?答案是:未必的。

首先,我們仍需探究,參股的股東,是否具有與他人共謀實施詐騙的主觀故意。

其次,我們需進一步探究,參股的股東,是否為詐騙犯罪提供了客觀行為上的幫助,當然,我們所討論的客觀行為上的幫助是指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幫助,而不是我們普通人所理解的民法意義上的幫助。

而作為當事人或者家屬,往往會認為,參股的公司涉嫌詐騙犯罪,自己也脫不了干係,但是司法實務中,未必就一定構成詐騙罪的共犯;退一步而言,即使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也未必會是主犯。當然,關於主從犯的問題在此不作討論,我們本文主要是討論參股股東是否構成詐騙罪共犯的問題,也就是參股股東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一、參股的股東是否具有共謀實施詐騙罪的主觀故意?


1.參股股東並不知道公司的實際運營模式,也不知道公司的運營模式屬於詐騙。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公司為了能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吸納社會上有投資意向的人士入股。當然,這些公司在吸納新股東入股的過程中,會製作各種名目的宣傳資料,以此更能吸引到有資金實力以及有投資需求的人士。當然,很多案例當中,一般的股東出資參股,都是熟人,畢竟這層關係,相互之間的信任感會更強。

作為參股股東,一般是知道公司的基本主營業務,但是實際運作過程,未必都知曉。


2.筆者親辦的一起保健品詐騙案件中,偵查機關傳喚我當事人去配合調查,傳喚到案後,我當事人積極配合偵查機關作筆錄;但是,當時偵查機關認為他出資參與了投資,屬於詐騙罪的共犯,做完筆錄後,偵查機關將我當事人進行了刑事拘留,並送往看守所羈押。隨後,筆者介入到該案,通過會見,瞭解到當事人主觀上根本就不知道公司的實際運作模式,更不知道公司的這種行為屬於詐騙,也沒有任何人告訴過他,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詐騙。

會見後,筆者認為我當事人的主觀上並沒有與他人共謀實施詐騙的故意,應屬於無罪。通過辯護,辦案機關採納了筆者的辯護意見,並對我當事人作了取保候審決定。

探究一個案件中的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主觀故意是必不可少的認定環節。主觀上的狀態,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甚至會影響到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很關鍵的要素。


二、參股股東,是否具有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1.參股股東,並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也不具有公司的管理經營權限。

我們傳統意義上,普通人往往會認為,參股了公司,成為了股東,對公司的所有行為都要承擔責任,當然,從司法實踐以及法律規定的角度出發,這種認知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理解。

參股公司,併成為公司的股東,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法律責任。

而對於只是出資,並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對於公司的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上的運作以及經營的業務內容,均沒有話語權,因此,對於公司其他人員實施詐騙的行為,該參股股東不應成為其他人犯罪的共犯。更何況,參股股東只是一種投資行為,而不應直接理解為犯罪行為。

因此,關於是否構成犯罪,前因後果,必須要區分清楚。如果連基本實施犯罪的行為都沒有參與,定性為詐騙罪的共犯,實屬錯誤的認定,應予以糾正。


2.參股股東,鮮少到公司,而且所領取的分紅,並沒有明顯高於同行業的分紅水平,甚至沒有分紅。

雖然是參股股東,但是,未必就能說明他經常會關注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或者經常到訪參股的公司,甚至有些參股股東,幾個月都沒去一趟所參股的公司進行實地視察,甚至有些股東就是通過微信圈、電話等方式,去了解所參股公司的運營情況。

而對於參股股東的分紅情況,一般情況是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當然,具體分紅多少,怎麼分,是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是按照股東的出資協議進行約定,多賺多分,少賺少分,不賺不分;按照每一個月、每一個季度或者半年進行分紅的結算,如果公司決定不分紅,或者公司經營虧損,甚至不進行分紅。

以上諸多情形,與正常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權分紅等,均沒有明顯的差異。

因此,參股股東的客觀行為,並不符合共謀詐騙的共犯關係。我們不應單憑他是參股股東,就認為是共同犯罪。主觀上去認為參股股東就應承擔刑事責任,純屬主觀上的臆斷,並沒有合情、合理的客觀說辭。

判斷一起案件,判斷一個人是否共謀實施了犯罪,是否構成共犯關係,仍需結合實際的案例,並深入挖掘當事人無罪辯護的基因,積極尋求有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方式。

從以上論述可知,參股股東未必會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作者:吳斌律師 | 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的實戰派刑事律師】


為什麼股東未必會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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