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福音!嘉定兩地區出臺減免企業房租細則


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福音!嘉定兩地區出臺減免企業房租細則

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福音!嘉定兩地區出臺減免企業房租細則

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福音!嘉定兩地區出臺減免企業房租細則

眼下,正是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關鍵時刻。對此,嘉定工業區和菊園新區擴大了租金減免的適用範圍,為轄區內的企業解決了後顧之憂,幫助企業減負共渡難關。詳見↓


上海嘉定工業區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關於減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房屋租金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意見》精神以及《關於嘉定區區管國有集體企業減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房屋租金的實施細則》要求,減輕疫情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上海嘉定工業區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業區集團)就疫情期間減免中小企業房屋租金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主體

工業區集團及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下屬各級子公司,為本次推進實施中小企業房屋租金減免政策工作的主體單位(以下簡稱:主體單位)

二、適用對象

承租上述主體單位自有經營性房產,並從事生產、辦公、商業配套服務等經營活動的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中,中小企業範圍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三、租金減免方式

對符合適用條件的申請人,按照主體單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兩個月的房屋租金,或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減半收取3月份、4月份兩個月租金,具體採用何種方式可由最終受益人選擇。

承租期限在2020年3月31日前到期且不續租的,按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實際租賃天數免除相應的租金;仍處於合同免租期內的,可適當延長免租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存在間接承租情形的,轉租人不得因本次減免政策受益。主體單位應督促轉租人將減免租金全部落實到實際經營承租人,確保實際經營的非國有中小企業承租人最終受益。

四、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可向與其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單位諮詢瞭解租金減免辦理程序,按程序要求提交租金減免申請和相關材料。申請人取得的租金減免額最終以主體單位審核通過後的書面告知為準。

申請材料包括:租金減免申請表,房屋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副本,2019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2019年12月社保繳納憑證,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均須加蓋公章。

工業區集團及下屬主要主體單位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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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31日。

五、監督電話

工業區集團設立租金減免監督電話和郵箱:

監察辦:朱杏娟

聯繫電話:3996659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六、其他事項

工業區集團保留對疫情期間租金減免工作有關安排及未盡事宜的最終解釋權。具體執行過程中,如遇上海市或嘉定區政策調整的,工業區集團有權對有關工作安排進行調整。


關於菊園新區減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民營企業房屋租金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3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意見》(嘉府發〔2020〕5號)、區國資委《關於印發〈關於嘉定區區管國有集體企業減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房屋租金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嘉國資委〔2020〕8號)和區集資辦《關於減免中小企業承租農村集體企業資產類經營性用房房租的指導意見》(嘉農資辦〔2020〕2號),落實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減免政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原則

服務大局,勇於擔當。各集體單位是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的責任主體,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克服自身困難,勇於擔當,紮實推進此項工作,與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共渡難關。

依法合規,公開有序。各集體單位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程序,規範流程,公開公正操作,力爭做到相關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對於減免政策應知盡知,穩妥有序做好減免工作。

細化政策,服務實體。各集體單位要主動對接,瞭解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實際困難和需求,在制定政策方案中,要積極向實體企業和商戶傾斜,力保從事實際生產經營的企業最終獲益。

二、實施主體、適用對象及政策口徑

(一)實施主體

新區轄區內所有直屬公司以及下屬公司,村級經濟合作社、村級下屬公司(以下簡稱集體單位)。

(二)適用對象

承租新區轄區內集體單位經營性房產,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三)政策口徑

1.對於已簽約承租新區轄區內集體單位自有經營性房產從事生產、辦公、商業配套服務等經營活動且註冊在菊園新區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出租單位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減半收取3月份、4月份兩個月租金。

2.對於已簽約承租新區轄區內集體單位租入經營的房產從事生產、辦公、商業配套服務等經營活動且註冊在菊園新區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出租單位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減半收取3月份、4月份兩個月租金。

3.對免除1個月租金,減半收取2個月租金後,根據疫情情況,承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仍有較大困難的,新區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減免緩收標準,進一步給予支持。

4.存在間接承租集體單位經營性房產情形的,轉租人不應成為本次減免政策的最終受益者。出租單位應督促轉租人將減免租金全部落實到實際經營承租人並跟蹤監督轉租人的落實情況。出租單位還應動員轉租人將其轉租的租金予以減免,確保實際經營的企業最終受益。

5.對於與企業已簽訂固定免租期的租賃協議、且仍處於免租期內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原協議約定的免租期基礎上,可適當延長免租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6.直屬公司委託經營村級經營性資產的,直屬公司按政策進行減免的租金,雙方按合同約定的分成比例共同承擔。如果已經簽約固定租金的,雙方應按共同承擔的原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於直屬公司已經按政策減免的租金部分給予免除。

7.根據本細則規定進行減免的租金,如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的,則出租單位原則上不再進行退還,並在承租人的後續應繳納額中優先進行扣除。如減免租金金額超過後續全部應繳納額的,則出租單位需予以退還。

三、辦理流程

(一)摸底

各單位應摸清承租人、實際經營承租人(如有間接出租人的)、聯繫方式等相關情況,形成房產承租人和實際經營承租人清單。各單位要認真核實出租資產中的實際經營人,確保清單的客觀、真實、準確。

(二)告知

依照摸底情況,通過公告、電話、電子郵件、網絡等多種方式告知各政策範圍內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力爭做到應知盡知。告知內容應包括:減免的範圍、標準,辦理程序,受理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受理時間,申請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申請

由企業提出減免申請,填寫減免租金申請表(附表1),提供租賃合同、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實際經營承租人證明材料)。

(四)受理

各單位應設立便捷高效的受理通道,疫情期間,單位應避免人流集聚,可以通過網絡、信函等多種方式予以受理。

(五)審核

各單位應根據內部管理規定,統一制定房租減免審核制度,審核是否符合免租條件,依據單位內部決策流程,作出內部決策。

(六)審批

各單位審核後,提交嘉定區農村集體土地和物業租賃監管平臺預審系統,新區集體管理委員會按集體資產租賃事項管理流程在平臺上進行逐級審核、審批。需提交資料包括企業申請表、原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實際經營承租人證明材料、出租單位減免租金決策三重一大會議決議(或者會籤資料)等。

(七)簽約

減免事項審批通過後,各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承租人,並與承租人簽訂減免房租補充協議,辦理減免租金的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承租人,要及時告知,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八)歸檔

對於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減免情況應逐筆記錄,加強數據統計,建立檔案,形成底表(存在間接承租情況的,需保存實際經營人租金的減免收款憑證或證明)。減免租金最後形成彙總表,經單位負責人審定後報新區集資辦備案。

四、規範辦理,防範風險

(一)辦理過程中,各單位應嚴格制度、流程,加強內部管控,相關辦理部門和人員應履職盡責,秉公辦理,確保政策減免落到實處。

(二)嚴禁利益輸送,暗箱操作,對於違法違紀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和集體資產流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事項

(一)對政策性減免租金其他未盡事項,採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二)政策執行中,各單位應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有利於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議、措施,並報告新區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

(三)本細則由新區集資辦負責解釋。

(四)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與《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意見》(嘉府發〔2020〕5號)一致。


(通訊員:張先琳、朱敏敏,編輯:盧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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