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遊樂設施建成後報廢,誰來“買單”?

本稿首發於法制週報2020年第

33

文|法制週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文欣


未辦理手續, 遊樂設施建成後報廢,損失該由誰承擔?

近日,桃江縣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包了某旅遊公司景區內的滑索工程項目,在約定工期內竣工後,卻因未辦理相關手續導致所建設施報廢。旅遊公司將工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被告退還原告18萬多元工程款。


原告要求施工方退工程款

2017年7月,原告某旅遊公司與被告某工程公司簽訂《××農莊遊樂設備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景區滑索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承建,約定工期為30天。被告完成施工後,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8萬多元。由於該工程項目未按要求辦理報建手續,桃江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4月向原告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原告在7日內採取措施予以改正和消除隱患。

因未按相關部門要求履行手續,工程項目未得到經營許可,滑索設備現已報廢。於是,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合同款18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依法報建是施工方法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承建的工程項目未辦理報建手續,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被告應當退還工程款。

被告辯稱,工程項目報建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不是本案合同的義務條款,且未完成也是因為未得到原告協助,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滑索工程已交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的規定,涉案滑索工程項目在施工之前應由施工單位報建,在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本案中,被告作為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依法報建,施工後也未辦理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手續,現涉案設施已生鏽報廢,被告應承擔設備交付之前的報廢風險。因涉案設施報廢,導致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已付工程款。


市場主體要主動明確責任

法官提醒:對於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領域,絕不能心存僥倖心理,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電梯、起重機械等都屬於特種設備,具有極大風險,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過程均有特定的安全標準,需嚴格遵照法律規定履行報告、接受監督的義務,防範風險的發生。市場主體要主動明確義務和責任,積極踐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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