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故事之盗墓引发的诸多奇案

盗墓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对盗墓案的侦破同其他案件的侦破一样,也是古代衙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古代卫门对盗墓及相美案件的审理也很重视。一旦发生发冢开棺案件而不能及时侦破的,地方卫门的官员是要受到处分的。因而地方官为规选处分,常常弄些手脚,当然也有弄巧成拙的时候。

清朝末年,丁宝被任福建巡抚时,某县发生了一起开棺剥取尸身衣饰的案件。县卫的师爷为了替知县开脱责任,故意在案件报告中选去“发冢开棺”的字样。

民间故事之盗墓引发的诸多奇案


他在报告中这样写道:“勘得某处有后’棺一具,棺材后壁凿有一一孔,围圆一寸三分;据尸亲某某供称,尸身头上失少金簪一支,显系该酸由穴孔伸手入内,拔取金管,得厅逃逸。除悬赏通缉外,理合勘明详报。”

丁宝桢看了报告后,在文后批道:“以围圆一寸三分之穴孔,竟能伸手入内,天下无此小手;棺后伸手,拔取尸身头上金簪,天下无此长手。该令太不院事,应即撤任,候饬司选员接替,另行勘详。”

然而,案件本身往往又是复杂多样的,盗墓开棺的案件也是如此。不少看似简单的盗墓开棺案件,往往会引发一连串的变故,演化成为大案、奇案。下面的几起清代的案件,就都是由盗墓发冢及开棺引发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

雍正五年(1727),广东普宁县知县蓝鼎兀到任才一个月,便收到一个名叫王士毅的人的一纸呈状,控告他堂弟被人毒害身死,要求伸冤。

王士毅说:他的堂弟名叫阿雄,因其母嫁与普宁县人陈天万为妾,随母来到陈家,被陈天万的发妻许氏下药毒死。蓝鼎元接到控告后,第二天便前往勘査。当掘开冢墓,打开棺材时,却发现只是一具空棺,并不见阿雄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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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毅立即指责这是陈天万干的,想移尸灭迹;而陈天万全家见状则惊骇万分,说不出话来。蓝鼎元经过询问,得知阿雄死前曾身患痢疾有两个月之久。再看许氏,已身患瘤疾有九年之久,身体虚弱,并不像是个狼心下毒的凶手。

经过多方査证,认定偷尸的人就是王士毅,于是便对他严刑逼供,王士毅被追供认了是自己雇乞丐;于夜间偷偷掘开了坟墓,盗走了尸体,但尸体葬在何处,他却支支吾书不肯说。于是蓝鼎元下令将王士毅责打三十大板,并带回城和号示众,同时将陈天万一家全部释放。

案件至此可以说是真相大白了,但蓝鼎元认为王士毅的背后一定还有人在指使操纵,便设法找到了替王士毅书写诉状的代书。

在严刑逼供下,代书供认是老讼棍陈伟度,而陈伟度正是陈天万的堂兄。经过反复的审讯,陈伟度被追供认了他与陈天万曽因变卖祖屋的事,结下了仇怨,想借此事搞得陈天万倾家荡产,发泄自已的怨恨,并从中牟利,并供出了阿雄尸体埋藏的地点。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凡开棺见尸者,绞监候;诬告他人死罪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讼棍教唆他人诬告的,发边卫充军。根据这些规定,陈伟度、王士毅等人该当何罪,已是很清楚了。然而,蓝鼎元认为,如果按重案如实呈报上去,必定会牵连很多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蓝鼎元最后仅将陈伟度等各打一百大板,带枷游乡示众。一桩大案便如此了结了。蓝鼎元本人对这样的处理非常得意,还将这起案例写进了他自已编写的办案经历«鹿洲公案»一书中。

这起案件是企图盗尸、毁灭罪证以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虽然,其中盗尸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整个案件却因此而变得复杂了。这是古代盗墓发家所引发的案件的一种类型。

另一种类型的案件,是以开棺发家为起因,而引发或是发现其他案件。

袁枚的«子不语»、和邦额的«夜谭随录»等书中,都记载了这样一起类似的案件:京师城外有甲乙两人因口角而发生斗殴,乙被甲打倒在地,顿时气绝。此时因天色已晚,甲在路上便将乙的尸体交给两个营兵看守,待天明后报官。

民间故事之盗墓引发的诸多奇案


这时天正下着雨雪,老兵回家去添衣服,年轻的营兵则喝酒取暧,喝醉后便睡在帐房中。天快亮时醒来,发现尸体不见了,这时老兵也已来了,他说已经报官,,一会儿就要来验尸了,要是等会儿无尸可验,两人可吃罪不起。

于是他们想了个办法,将不远处荒地里刚刚埋下的一具棺木掘出,打开棺木,将里面的死人抬来冒抵。天亮后,地方官来验尸,发现死者的脑门上钉了一根铁钉,显然是被人谋杀的。

甲一见,大叫冤枉,声称自己只是失手将乙打死,并未用钉将他钉死,况且死者的面目也不符。地方官一时也不知如何处理。正在此时,乙突然跑来了。原来他只是一时气绝倒地,待苏醒后便独自回家了。

至此,事情已很清楚,于是地方官又向营兵追问尸体的来源。管兵见无法自瞒,只得承认是从墓地中偷来的。地方官又追査理棺的人。

原来,棺中死者的妻子与人私通,乘他喝醉了酒,与奸夫一起用铁钉将他钉死后,悄悄埋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鬼使神差,被两个管兵将尸整出。

结果,甲被无罪释放,好夫奸妇被绳之以法,两个营兵则责其盗尸欺诈之罪而赏其破案之功。

清朝的郑祖琛任江西星子县知县时,也曾办理过一起开棺奇案。县民杨翁晚年得一子,自幼恭顺,杨翁替他娶了一个童养媳,性情亦很柔善。

二人长大后,杨翁替他们完婚。新婚后的第二天,已是近午时分,还不见二人起床。杨翁去房内一看,只见新妇裸体死在床上,新郎则不知去向。

再看新妇尸身上并无伤痕,杨翁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天很热,杨翁只得一面向亲家报信,一面将新妇在野外墓地中草草安葬。

三天之后,新妇的父亲得信赶来,见女儿已被安葬,不觉起了疑心,认为定是杨翁父子谋害了自已的女儿,然后又匿子理尸灭迹。于是便去县衙控告,请求开棺验尸。

郑祖深带属吏起出棺木,打开一看,里面躺的竞是一个六七十岁的白发老翁,背上有被斧子砍的伤痕。郑祖深大吃一惊,问杨翁,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只得将杨翁收监,把棺木埋好。

一个多月后,杨翁的儿子忽然来县卫投案,郑祖琛立刻升堂讯问。原来,新婚之夜,两个在床上嬉戏狎弄,谁知新妇突然室息不动了,扬翁的儿子很害怕,连夜逃走了。后来听说父亲被衙门关起来了,所以赶紧来投案。子是郑祖琛便将杨翁释放,将其子关了起来,但棺中女尸变男尸的悬案,却依然无法解开。

不久,杨翁有事去建昌县,在河边看见一个正在洗衣的妇女很像他的儿熄,便试着叫了一声。妇女抬头一看,见是自己的公公,立即上前招呼,杨翁一时也闹不清她到底是人是鬼。

于是她便将事情的经过告诉杨翁。原来,那天她只是一时昏厥,被埋葬后,半夜里醒了过来,便大声呼救。正巧建昌县的叔侄二人路过此地,听见基地的棺中有动静,便将棺木报开,见是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侄儿便起了歹意,要将地领回自己家中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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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叔叔不同意,要将新妇送回去。侄儿见争执不过,使用斧将叔叔砍死,装入棺中掩理,然后通新妇同自已一起回家。

至此,事情总算是清楚了。杨翁又和村民一起,将那个侄儿扭送县卫。杨翁之子得以无罪释放,与新妇复为夫妇。

这两起案件,都是因开棺盗尸而引发或发现其他案件。类似的案件为数不少,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还有一种类型的案件,则是直接由掘墓发家所引发的。清代浙东某村有林、王二姓集族而居,两家的祖坟都在村北,肝陌相连。

每年春秋二季,两姓男女都要聚族致祭。有一年,村中忽然来了一位风水先生,自称能相阴阳二宅,为人决祸福。林氏家族便请他去祖坟看风水,他对林氏祖坟的风水赞不绝口。

但当他登上墓地一看,忽然大惊,向四周环视了好一会儿,才指着后面一座坟问道:这是谁家的坟?林氏的人告诉他这是王氏的坟地,他点点头不再说了。回去之后,他告诉林氏的人说:“贵家族的墓地是吉穴,主十世大富贵,但被王氏的墓地所压,所以族虽盛而无大显贵。十年之后,王氏将衰,如果趁那时将王氏的墓地铲平,那么林氏家族就一定会兴旺发达。”

林氏家族的人听了此言后,便开始与王氏家族的人发生磨擦,发展到每祭必斗。王家的男丁少,每斗必败;而林氏家族贫穷,每斗后打官司必输,但还是争斗不已。

宣统幸亥年(1911)秋祭时,一个姓田的老人为说合二姓重新和好,要两家将祭祀的日子分开,王氏也同意了,可林氏一定要占先,还要王氏在祭把前先告诉林氏,由林氏替他们选定日子。

王氏大愤,说这是存心要灭我家族,如此,祖宗将不直食了。因此坚决不同意。结果,两家仍决定同日致无。到了祭相的那一天,两家如临大敌,各以壮丁上坟,老弱都没有去。

林氏的人多,而且都手持器械,王氏见状不敢上前,想他们祭完后再去祭程,以示退让。没想到林氏草草致祭之后,突然直接向王村冲去。王氏大惊,立即关上防盗的木栅,令壮丁居前守卫。

林氏则纵火烧毁木栅,冲进村去。王氏抵挡不住,四散奔逃,林氏乘势烧杀抢掠,奸淫妇女,并又路到村北,将王氏的祖坟全部铲平。

王氏连夜向官府报告,知县得报大惊,召集营兵,带领队伍前往。王氏检査损伤情况,共死廿六人,烧毁房舍三十余家,财物牲畜被抢总值约十余万。知县报省后,巡抚下令严加査办,但因林氏人多,恐生华变,决定派大军前来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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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得到这个消息后,非常害怕,打算交出十余名为首的凶犯,送还抢劫的财物,请求免于深究,知县准备答应,但王氏族长坚决不同意,他说:“吾族披此惨祸,起因于祖坟,现在祖坟被林氏铲平,祖宗骸骨无存,纵然死者得偿,生者还业,但又于事何补?”

坚决要求严惩林氏。但知县认为两家邻近而居,严治恐怕会结仇愈深,故而请巡抚暂缓兵,并要林氏收拾王氏祖坟的骸骨,重新修墓安葬。但骸骨早已荡然无存,而林氏为首者十余人又连夜逃走。

巡抚见此大案久悬不决,下撤严催,继而得知首犯尽已逃跑,便以办理不善为由,将知县撤职,另派专员带兵前往,追数所抢劫的财物,对被焚房屋令林氏照价赌偿修好,不久又在邻县将逃跑的凶犯捉拿归案,全部处斩,并令两家不得再修旧怨。一桩大案总算就此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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