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為消費保駕護航
是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是全世界(我)消費者(們)的節日
在生活中
我們總是會遇到
許多不誠信的現象
防不勝防
一個不小心就會被“套路”
然而
當遇到這種事情時
我們該怎麼辦
別急~
取取經
案情回顧
袁某與甲公司(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簽訂一書面《汽車銷售合同》
合同約定
袁某向甲公司購買皮卡車一輛,購車款8.88萬元。
合同簽訂後,袁某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共計4.19萬元,另6.2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但銀行未向袁某劃款。
甲公司於2018年1月30日將合同約定的車輛交付袁某,事後袁某發現該車系事故車。
雙方協商無果,訴至南川區人民法院。袁某要求解除《汽車銷售合同》,甲公司返還購車費用及其他費用共計10.39萬元,由甲公司支付袁某三倍賠償款共計31.17萬元。
法官說法
甲公司是否應當返還
購車款10.39萬元?
南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案中袁某實際交付購車款4.19萬元,另6.2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但銀行未向袁某劃款,6.2萬元的費用就未實際支付,甲公司應當向袁某返還的購車款應為4.19萬元。
甲公司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案涉車輛系事故車,舉證責任在於甲公司,但甲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欺詐行為,甲公司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甲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
袁某是否有權要求
甲公司支付三倍賠償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本案中的車價款為8.88萬元,另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1.51萬元,根據法律規定,袁某請求的三倍賠償款應當為車價款的三倍,不應當包括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
因此,甲公司應擔支付袁某的賠償款應為8.88萬元*3=26.64萬元。
說到這裡
大家有get到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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