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農婦收“賠償款”被判敲詐獲刑四年,廣東高院再審判無罪

持續申訴多年之後,已72歲的廣東省惠州市農婦曾秀珍終於洗脫罪名。

6月11日,廣東高院向曾秀珍送達了這起因上訪引發的敲詐勒索案的再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曾秀珍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曾秀珍無罪。

該案源於12年前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街辦事處維布村的一次土地集體轉讓。2006年3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該村約3200平方米的土地,被以出租或出賣的形式出讓開發。曾秀珍的兒子代表其家庭領取了6200元的補償款,將自家的自留地轉讓給李某、何某等5人。

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07年3月,李某及何某等人開始動工建房時,遭到曾秀珍阻撓,她以該地建房沒有相關手續等原因多次上訪。2007年10月,何某、李某等人為平息此事,分兩次以“果樹賠償款”的名義給了曾秀珍人民幣1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曾秀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手段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並依此判處曾秀珍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判決後,曾秀珍不服,提出上訴,她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他曾主動向李某等人提出賠償要求,且李某等人非法佔用其自留地,她為此上訪並不代表是以“上訪為要挾”。

惠州中院經過審理,於2010年8月1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於土地轉讓是否違法一事,二審裁定書中稱:“被害人是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秋長街道辦維布村委會進行建房”。

二審判決後,曾秀珍被轉往監獄服刑,入獄兩年多以後,因表現良好獲減刑而提前釋放。出獄後,曾秀珍不斷申訴,廣東高院於2016年9月28日決定對曾秀珍敲詐勒索案進行再審。

2018年3月28日,該案在廣東高院再審開庭。葛永喜稱,他從一審開始就幫助曾秀珍辯護,對案件十分了解,“這起案件其實非常簡單,沒有證據表明曾秀珍曾主動提出賠償要求,並且法院也已查明,原審被害人確實沒有相關手續,曾秀珍的上訪是在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再審開庭時,我也表達了這些辯護意見。”

再審判決書顯示,廣東省檢察院出庭檢察院亦認為,曾秀珍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上方也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要挾手段,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018年6月4日,廣東高院對曾秀珍敲詐勒索案作出再審判決,認為曾秀珍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曾秀珍無罪。

廣東高院認為,曾秀珍的舉報是正當維權行為,其未主動索要補償款,且不能認定曾秀珍獲取的補償款超出其合法權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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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 王為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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