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男子濫伐林木,取保之後外逃,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本網訊 近日,由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曾某坤濫伐林木一案,法院採納了該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以被告人曾某坤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千元。

2019年6月20日,錦屏縣森林公安局以曾某坤等人涉嫌濫伐林木罪移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決定對曾某坤取保候審。曾某坤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准擅自外出廣東省務工,辦案人員多次電話通知其到案,其以沒有路費為由拒不到案,且在與辦案人員通話時態度惡劣、氣焰囂張。

為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該院建議公安機關將曾某坤追捕到案,後公安民警於同年12月31日在廣東省深圳市將曾某坤抓獲歸案。經查明,曾某坤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蓄積共計200.22方,達數量巨大。

曾某坤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電話通知到山場配合檢尺並承認了濫伐林木的事實,如果沒有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拒不到案的情形,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但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曾某坤作繭自縛的行為使自己失去了減輕處罰的機會,只能自食惡果。

檢察官寄語: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愛護森林資源人人有責。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必須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核定的範圍、種類、方式進行採伐,無證採伐或超出許可證核定的內容採伐是會構成違法甚至是犯罪的。我國法律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較大"是以十至二十立方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數量巨大"是以五十至一百立方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劉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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