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發佈,電價、氣價更市場化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央定價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與現行《中央定價目錄》相比,修訂後的定價項目縮減近30%,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鞏固近年來價格和收費改革成果刪除2015年以來國家明確放開或取消的價格和收費項目,主要涉及鐵路、民航、港口、郵政、銀行,以及食鹽、代辦簽證服務、國家儲備糖肉交易服務、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學歷學位認證服務、公民身份認證服務等領域。


二是突出壟斷環節定價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堅定不移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改革,將政府定價範圍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如電力和天然氣價格,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電力”項目修改為“輸配電”,“天然氣”項目修改為“油氣管道運輸”


三是根據機構改革職責調整定價職責。如對部分特殊藥品及血液的定價部門,根據機構改革職責進行了調整。


記者就此次修訂《中央定價目錄》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中央定價目錄》的主要背景。


答:《中央定價目錄》是規範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權限和範圍的清單。現行《中央定價目錄》是2015年頒佈的,明確對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7種(類)20項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還明確了暫按現行辦法管理並將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的10項商品和服務。


2015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要求,持續推進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化改革。隨著改革不斷深入、市場體系日益完善,《中央定價目錄》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放開由市場形成;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部分定價職能進行了調整,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發生了變化。按照黨中央關於推行政府權力責任清單制度的要求,依據《價格法》相關規定,及時修訂《中央定價目錄》,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相關定價主體和定價內容具有重要意義。

問:此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中央定價目錄》,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鞏固改革成果。對近年來價格改革中已經明確放開由市場形成價格或已明確取消收費的定價項目,從《中央定價目錄》中刪除。二是聚焦壟斷環節。充分體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政府定價範圍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要求,堅定不移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改革。三是明確定價職責。結合2018年機構改革中部門職能調整和名稱變化情況,調整部分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明確責任和事權邊界。四是規範定價項目。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權力清單化的要求,將部分定價項目的定價內容細化,提高政府定價權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於社會監督。

問:此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定價項目同口徑統計縮減近30%。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刪除近年來已經明確放開價格或取消收費的定價項目。包括已經放開的部分鐵路客運、部分鐵路貨運、部分民航旅客票價、計泡包裹寄遞資費、銀行卡刷卡收單服務費、食鹽價格、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服務價格、國家儲備糖和儲備肉交易服務價格,以及已經明確取消的商業銀行取現收費、漁港收費、國內學歷學位認證服務收費、公民身份認證服務收費。


二是突出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電力和天然氣價格“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電力”和“天然氣”項目根據自然壟斷環節分別修改為“輸配電”和“油氣管道運輸”,並進一步體現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和天然氣門站價格等競爭性環節的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


三是根據機構改革調整定價部門。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價部門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醫療保障部門”,將“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的定價部門中“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


此外,還對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等項目部分表述進行修改完善,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規範化。

問:修訂後保留的定價項目主要有哪些?


答:修訂後的《中央定價目錄》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等7類16項。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將政府定價範圍嚴格限定在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領域。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嚴格的政府價格成本監管,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均屬此類。


二是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此類定價項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如居民和農業用電、基本郵政服務、商業銀行基礎服務、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特殊藥品及血液等。


三是暫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領域。對處於過渡時期,目前尚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個別商品和服務,暫時保留政府定價,同時進一步明確市場化改革方向。

問: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頒佈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答: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頒佈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政府定價的規範化、法治化和清單化,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黨的十九大對價格機制改革提出了“價格反應靈活”的新方向。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對已形成充分競爭或具備競爭條件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由經營者自主定價,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將近年來推進價格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以目錄形式予以明確,不僅鞏固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而且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係”。新版《中央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嚴格限定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範圍內,有利於釐清政府與市場在價格形成中的關係。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定價職責體系。


三是縱深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定價。對《中央定價目錄》的調整和公開,增強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管理的透明度,便於社會各界對價格工作的監督,促進政府部門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定價的意識,對於定價目錄中保留的定價項目嚴格依法依規加強管理,規範定價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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