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公司的這種發薪,你覺得有風險嗎

今天遇到一種人力資源公司的發薪方式,人力資源公司的說是一種創新,作為財務人的你如何認為呢?先呈上一個截圖,大家先看一下。


人力資源公司的這種發薪,你覺得有風險嗎

一、上述截圖的業務背景

1、人力資源公司為目標服務企業代為發薪,人力資源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務費。這個協議中,甲方為目標服務企業,乙方為人力資源公司。協議中,在固定的發薪日,目標企業把發薪金額和明細發到人力資源公司,人力資源公司根據目標企業提供的明細發薪。

2、但在實際發薪環節,目標企業出於多種原因,不想人力資源公司代發薪,目標企業自己發薪。基於這個因素,人力資源公司委託目標企業自己發薪。在這個委託書上,雙方角色互換,人力資源企業是委託方(由乙方成為甲方),目標服務企業為被委託方(由甲方成為乙方)發薪。

3、具體操作流程:

人力資源公司開發票(發票金額包括髮薪的金額+服務費)給目標服務公司,目標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給人力資源公司,目標服務公司自己發薪。

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人力資源公司

1、虛開發票。沒有實際業務,有虛開的嫌疑,缺少資金流,構不成發票流、合同流、資金流、服務流、信息流5流一致。而資金流,是最重要的一環。這是很多虛開發票的操作模式!

2、未盡個稅代扣代繳義務。名為代發薪資,大多操作按勞務派遣的形式的操作,但在發放時除超過5000外,不進行個稅申報,未盡全員個稅申報義務。

3、逃脫社保義務。名為代發薪資,實際大多按勞務派遣的形式的操作,勞務派遣的形式的用工人員是與人力資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力資源公司以繳納單工傷、投保責任險的形式,規避繳納社保。

4、差額開票,少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47號文,關於勞務派遣業務,人力資源公司可以選擇全額開票或差額開票。一般納稅人全額開票,增值稅率為6%,差額開票徵收率為5%。差額開票,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全額開票徵收率為3%,差額開票徵收率為5%。

實際操作中,服務費率一般是協議代發金額的3%左右。不可能全額納稅,只能差額納稅。如果包裝為勞務派遣,則逃避了全額徵稅;如果包裝了勞務派遣,則未盡社保義務;如果包裝了勞務派遣,未盡全額個稅申報義務。

另外,勞務派遣,若選擇差額計稅,代發工資、福利、社保公積金等代發費用不允許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成本、費用稅務承認問題。如果是勞務派遣,沒盡個稅申報義務,成本、費用是否得到稅務認可?

6、其他潛在風險。儘管上述委託書最後一條,相關責任由目標企業來承擔。但如果有關聯,人力資源公司是避免不了的。只能等被處罰後,再找目標服務企業承擔了。但真到了這個時候,目標企業還有承擔能力嗎?

(二)目標服務企業

1、獲得或協助虛開發票。有這個嫌疑,目標服務企業自己發薪,可能是出於對人力資源公司的不信任,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如果是其他原因,可能有這個嫌疑。

2、逃避個稅申報。如果是自己的員工,又是自己操作發放,何必支付人力資源公司服務費?通過這種操作,有自由操作、逃避個稅申報之嫌。

3、虛列成本、費用、套取費用。這些種可能,你說有沒有?

4、逃避監管,有現金髮放的可能。現金無痕,更容易操作。

三、業務的實質重於形式

如果這個反向委託的操作,是建立在真實業務的基礎之上。

如果有工人的考勤記錄、勞動成果或工作記錄,工人的薪資是按照工作成果或公司制度確定,同等工作強度的工人的薪資金無異常、工人發薪是銀行轉賬、且轉賬到工人的卡上、這些卡在工人手中(再二次分配這就不好說了)、也完全申報個稅,如果不考慮社保的事情,儘管雙方的這種操作讓人遐想,但個人認為不存在上述可能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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