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拆的10個深度問題!


關於強拆的10個深度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正式實施3個月。不少當事人詢問強拆的相關問題,今天本篇文章彙總了關於強拆的一些基礎知識,這10個問題都是值得收藏的,一起來看看吧!

1. 當前政府部門有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當前政府部門只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遷的權力,而沒有自己去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

2. 申請強拆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得出進行房屋強拆有兩個基本條件:

(1)實體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之一必須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在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且已經按照補償決定的內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後,如果被徵收人依然不履行補償決定拒不搬遷的,有關部門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2)程序條件。另一個前提必須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此拆遷方申請法院強拆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後。

3. 政府申請執行徵收補償決定,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4. 強制拆遷一般由誰來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將准予房屋徵收強制執行的權力賦予了人民法院,但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並非完全由法院來承擔,而是要遵循裁執分離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該條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強制執行方式或者模式,即司法解釋規定法院裁定準許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5.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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