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录用与其他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为什么?

最笨的阿吉


用人单位不能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理由如下:

用人单位挖人也太不讲究了吧

法眼扫描知道,现在一些单位无论是自己直接挖人,还是委托猎头公司挖人,对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就恨不得马上让人上岗,管他与上家有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种挖人方式,算是比较恶意的了。对员工和公司都不好,如果上家公司不放人,这个员工迟迟不能到岗,或者虽然到岗,但上家一直在诉讼中,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吧。

用人单位要对员工离职给上家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法》对此有规定: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眼扫描认为:上家公司对核心员工肯定很在意的,不但《劳动合同》的期限长,而且对员工的离职会有一些限制手段的,比如让员工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法眼扫描知道有一名飞行员要离职,但公司不同意,飞行员就走人了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于是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飞行员和另一家航空公司,赔偿因员工离职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340万元。

结语

关于聘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财大气粗的公司直接挖人,会严重影响上家公司的经营活动。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对上家公司、员工、用人单位都有好处。


法眼扫描


谢谢提问!答案是肯定是不能录用的!只要是有稍微专业一点的HR制度,入职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就是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这样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风险。

如果劳动者确实有空余时间,又不能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工作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单纯的劳务关系,以兼职的形式提供劳动结算报酬。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用工方也要承担劳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风险,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然,任何一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追究法律责任。而且后面这个用人单位如果给劳动者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其中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之前有个朋友在原公司做到了大区经理职位,但是因为公司业务调整需要从重庆调岗到北京,所以想提前联系换工作,但是他在还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去另一个同类型公司求职,经过面试考核另一个公司决定录用我一朋友。我朋友的原聘用单位遂以我朋友与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那个同类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原聘用单位的诉求一般会予以支持!


坚持登山客


感谢你提出的问题。

我认为不可以录用与其他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首先,一旦查出是负有连带责任的。

其次,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基本的信息已经登记及购买社保,信息一旦重遍将无法录入到社保局。



浪子无道


如果是全职员工,不建议单位录用与原单位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因为这样是有风险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说该员工在原单位属于涉密、高管或其他掌握单位重要信息的人,或者是在原单位时建立了一些客户关系、资源、交易机会等等,如果你公司同时录用了这类人,那么很有可能损害到原单位的利益,造成原单位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原单位是可以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所以,员工入职时一定要员工提交离职证明,并要求员工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陈育律师劳动争议解决


你好!我是甬上拍客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对于是否录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的员工取决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无注明需要全职?除非没有明确要求,目前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是属于合法的劳动关系,与任何一家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国家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已经认定为合法,受到国家劳动法的保护。只要能够协调好工作的时间,不影响到两家公司的利益即可。

但是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工作不能给原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否则单位可以解雇而且没有补偿金。

补充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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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yxiang


这个要看录用是以什么形式,如果是兼职的话那完全没有问题。与这个员工签订一份兼职协议就可以了。如果是正式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那是不可以的,属于违法的。这种情况属于重复用工。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想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其实很简单,让劳动者提供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者相关社保缴纳的证明就可以了


鸡蛋布丁


  1. 肯定不行,这样操作对自己公司来说得不偿失,完全没这个必要!

  2. 《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要求,如果真的聘用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造成原来签订合同的公司有损失的话,自己公司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3. 人力社保系统也无法未这样的员工正常录入购买相关保险。

  4. 如果自己公司真的缺人手,可以临时招聘人员顶上,但是要购买相应的职业保障保险,这对自己公司有利。

  5. 所以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一定要检查新员工的《离职证明》,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用!

大家认同吗?

如果认同,就给我这个小女子“吱”一声,有“吱”必回,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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