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阻擾探視、虛假陳述,法院這樣判!

羅湖區人民法院近期公佈一則案例:女方和男方結婚後,因男方性格暴躁,女方提出離婚,孩子不滿1歲時男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把孩子帶回老家,拒絕女方和孩子見面,導致母子分離。女方起訴要求取得孩子撫養權。


法院查明:1、雙方互發短信,女方要求探視孩子,遭到男方拒絕。男方以孩子已經由爺爺奶奶照顧一年為由,也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2、男方提交了一張他與男方父親之間的借條,男方向父親借款買房,但經過質證,男方承認借條的落款日期是虛假的。


法院認為:1、男方可以阻擾女方探視孩子,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


2、男方虛假陳述,使得法庭不能確信他具有撫養孩子的良好品德。


3、女方起訴時,孩子尚未年滿兩週歲。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女方。


律師觀點:


1、法官在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時候,除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外,還可能考慮以下因素: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包括健康狀態、經濟能力、學歷程度、居住條件、職業條件等;撫養孩子的意願以及對孩子的感情;孩子受教育環境的持續性;子女的性別等。


2、離婚一方故意藏匿孩子,曲解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法院不僅不會據此判決藏匿方撫養孩子,反而有可能從保障另一方和未成年孩子利益的角度,直接判定孩子歸另一方撫養。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阻擾探視、虛假陳述,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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