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緩繳社保居民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社保可補繳

單位緩繳社保居民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社保可補繳

北京青年報記者3月19日獲悉,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為確保因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而不能提供“在京連續六個月社保繳納記錄”的流動人口正常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現將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要求作出調整。

一、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一是申領人提交的在京社保繳納憑證需滿足以下條件:3月份申領,提交2019年9月、10月、11月、12月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憑證;4月份申領,提交2019年10月、11月、12月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憑證;5月份申領,提交2019年11月、12月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憑證;6月份申領,提交2019年12月在京繳納社保憑證;7月份申領,提交2019年12月在京繳納社保憑證;8月份申領,提交2020年1月在京繳納(補繳)社保憑證;9月份申領,提交2020年2月在京繳納(補繳)社保憑證;10月份申領,提交2020年3月在京繳納(補繳)社保憑證;11月份申領,提交2020年4月在京繳納(補繳)社保憑證;12月份申領,提交2020年5月在京繳納(補繳)社保憑證;2021年1月恢復正常;二是申領人需在所提交的社保繳納憑證上做出承諾,格式為“因本人就職單位(單位名稱)緩繳社保,本人所提交憑證缺少*月、*月┄社保繳納記錄,如有虛假,自願接受懲戒。簽名和日期”。由工作人員翻拍留存電子檔案。

二、單位沒有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領居住證需要提交的在京社保繳納記錄要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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