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雙長”出庭——市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 市法院院長出庭擔任審判 認罪認罰走私要案當庭宣判

3月18日上午,由我院提起公訴的石某、羅某某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案,在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我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黃輝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孫公幸擔任審判長。

浙江舟山:“雙長”出庭——市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 市法院院長出庭擔任審判 認罪認罰走私要案當庭宣判

因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舟山中院對該案進行遠程網絡開庭,經公開審理後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判處罰金6萬元。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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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

2018年10月以來,一冒名“福遠漁F53”船從韓國附近海域非法裝運肉類產品至舟山市定海區幹覽鎮政府碼頭、舟山市普陀區朱家尖街道西岙碼頭卸貨。被告人石某明知該肉類產品系走私進境仍負責聯繫落實碼頭、冷庫、指揮組織碼頭卸貨2次共計366.1115噸。被告人羅某某明知“福遠漁F53”船系從韓國非法偷運肉類產品進境,仍接受僱傭擔任船員,3次隨“福遠漁F53”船從韓國偷運共計542.223噸肉類產品入境並運至舟山市碼頭。

被告人石某、羅某某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查辦理過程中,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快捕快訴

在審查逮捕階段,舟山市檢察院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並告知其在該階段所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義務,依法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我院依法啟動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程序,迅速完成了訊問、提供法律幫助以及認罪認罰具結工作,依法提起公訴。

領導親歷辦案、發揮引領示範

浙江舟山:“雙長”出庭——市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 市法院院長出庭擔任審判 認罪認罰走私要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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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檢察院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模式以來,院黨組高度重視,檢察長帶頭辦理“捕訴一體”案件。作為該案承辦人,黃輝檢察長不但認真審閱案卷材料,還去碼頭等地進行現場查看,向碼頭有關管理人員和周圍群眾瞭解相關情況,做到書面審查與親歷性複核相結合。同時又注重辦案程序,依法訊問被告人並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向被告人羅某某戶籍所在地都勻市司法局發出《社會調查委託函》,委託該局對羅某某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同時鑑於被告人未聘請律師,遂向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最終被告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長親歷性辦案凸顯了檢察機關對案件質效的重視,也為推行”捕訴一體”辦案模式起到引領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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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第二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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