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刑民交叉案件類型及爭議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刑民交叉案件呈增長趨勢,相關案件處理已成為司法難點。依法妥善處理好刑民交叉案件,釐清刑事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對於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和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刑民交叉案件,包括法律主體、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法律責任等要素。就法律主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可能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重合,可能是民事案件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就法律事實而言,刑民交叉案件包括具有同一法律事實的刑民交叉案件和存在關聯法律事實的刑民交叉案件。前者如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不免除監護人民事責任的案件;後者如主合同涉嫌犯罪,作為從合同的擔保效力如何認定的案件。就法律關係而言,一個案件只有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關係,可以分成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辦理,才能構成刑民交叉案件。就法律責任而言,有關案件行為人由於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可能要分別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即產生責任聚合與承擔問題,但是涉案行為人並非必然要承擔雙重責任,如有的案件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應當認定為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上述法律要素,結合司法實踐,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實上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2)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法律主體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3)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性,導致在適用程序、認定證據、明確責任等方面存在相互影響的。

實踐中,辦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難點和爭議主要集中在刑民界限、責任承擔、程序適用和追贓挽損及執行問題。

一是刑民界限問題。釐清互涉案件中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的邊界是辦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難點之一。對此,“兩高”很多司法文件都有規定,要求司法機關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格罪與非罪界限,嚴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嚴禁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疑罪從無,是罪刑法定的應有之義。釐清刑民界限,關鍵在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辦案中,應當注意把握兩個方面:第一,認定犯罪嚴格適用犯罪構成要件。以合同詐騙罪為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詐騙類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民事欺詐雖有騙的行為,但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其主觀目的多是為進行經營,並藉以創造履約能力。合同詐騙罪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主觀目的的認定需要客觀證據予以證明。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是否無對價佔有對方財物,是區分和認定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關鍵。第二,對於有爭議的刑民交叉案件慎重入刑。罪刑法定原則只是限制司法人員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入罪,但並不限制司法人員對法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出罪。實踐中,刑民之間並沒有一條明確的邊界,有的刑民交叉案件可能處於灰色地帶,是否作為犯罪處理,需要對有關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實質性評價。如對於申請材料作假獲取貸款,但提供真實擔保,金融機構能通過擔保實現債權,沒有造成實際損失,除涉案貸款金額剛達追訴標準以外,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案件能否認定騙取貸款罪,實踐中有不同認識。筆者認為,這類案件可以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第3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責任問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是否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是一種競合關係還是聚合關係等都是爭議問題。筆者認為,刑法為公法,民法為私法,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辦理刑民交叉案件應當依法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踐中,關於責任問題需要明確兩點:第一,刑民交叉有關行為構成犯罪,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據此,有的民事責任可以通過刑事程序解決,但這種情況並非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因追究刑事責任而免除。刑訴程序除了追贓、退賠及附帶民事訴訟外,並不負有保護相關民事案件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刑民交叉案件中相關行為構成犯罪,不影響對案件民事部分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不當得利等法律行為的評價和責任追究。第二,刑民交叉案件有關行為構成犯罪,可能影響案件有關民事行為的效力及民事責任的分配和承擔。如,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手段實施詐騙被依法定罪後,行為人以單位名義與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評價。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對於構成表見代表、表見代理的,由單位承擔合同責任;不構成表見代表、表見代理的,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是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單位疏於管理對被害人損失負有過錯的,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需強調的是刑民交叉案件既涉及犯罪和民事不法的甄別、責任承擔等實體問題,也涉及“先刑後民”“民刑並行”案件移送、審理程序、證據採信和追贓挽損等執行問題,實踐中,辦理刑民交叉案件應當堅持刑民雙重視角,實體程序並重,方能依法妥善處理。

(作者單位及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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