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發包方應為施工方建設工程維修提供進場修復施工條件


最高院判例:發包方應為施工方建設工程維修提供進場修復施工條件


一、裁判主旨:

對於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工程施工方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是,因發包方擅自允許購房業主入住,導致案涉工程不具備進場修復施工條件。二審判決未考慮該情況,未明確修復施工條件的提供主體,直接判令施工方履行工程修復義務,不符合本案實際,亦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重審過程中需進一步查明工程修復所需條件及費用數額,明確工程修復條件的提供主體和責任承擔,在消除安全隱患、維護公眾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案例索引

最高院《漢中市龍江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421號,審判長劉小飛,審判員任雪峰,審判員曾朝暉,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三、案情介紹

再審申請人漢中市龍江建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陝西榮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陝民終7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73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龍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德順及委託訴訟代理人韓紅波、王永濤,被申請人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成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江公司再審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2.訴訟費用由榮都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顯失公平。1.二審判決認定龍江公司與榮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錯誤。雖然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履行招投標手續,但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年6月1日實施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對於以商業資金進行建設的商品住宅項目不再列入必須招投標的範圍。本案不宜因未履行招投標程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否定性評價。2.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錯誤。(1)案涉工程並無主體結構質量問題。2012年8月31日,案涉工程主體結構經五大責任主體驗收,結論為“合格,同意驗收”。2014年4月1日,各方還共同簽署了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表,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該驗收結論可以證明龍江公司施工的工程主體結構不存在質量問題。案涉工程的構造柱、外牆保溫層質量問題屬於主體結構之外的二次結構等質量保修問題。(2)榮都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後,又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主張權利,不應得到支持。榮都公司將案涉工程交付購房業主裝修入住,即應視為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二審法院認定外牆保溫層為工程未使用部分錯誤。(3)龍江公司已按榮都公司的要求對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進行了整改,榮都公司及監理單位已確認合格,榮都公司再主張工程質量問題,缺乏依據。(4)二審判決作出後,榮都公司一直拒不提供修復場地等施工條件,導致龍江公司無法履行工程修復義務,案涉工程構造柱、外牆保溫層質量問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榮都公司承擔。3.二審判決不支持龍江公司要求榮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工程進度款支付條件早已成就,榮都公司拖欠高額工程進度款未支付,系嚴重違約。榮都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視為工程驗收合格,應當支付剩餘工程款。4.二審判決駁回龍江公司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屬於漏判、錯判。即使案涉工程現未竣工驗收,但根據合同約定,榮都公司應退還150萬元履約保證金,榮都公司僅退還50萬元,二審法院應當判決榮都公司退還剩餘100萬元履約保證金。二審法院對此隻字未提,屬於漏判。

榮都公司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1.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屬於主體結構質量問題,龍江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造柱屬工程主體結構的一部分,龍江公司不按施工圖紙施工,致使工程主體結構不合格,應當承擔責任。2.二審判決區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建築區域,從而做出相應處理正確。3.因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二審判決不支持龍江公司工程款請求正確。龍江公司的再審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四、最高院裁判意見

本院再審認為,對於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龍江公司作為工程施工方,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是,因榮都公司擅自允許購房業主入住,導致案涉工程不具備進場修復施工條件。二審判決未考慮該情況,未明確修復施工條件的提供主體,直接判令龍江公司履行工程修復義務,不符合本案實際,亦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本院再審庭審過程中,龍江公司、榮都公司均認可,案涉工程修復需以樓內居民搬離為必要條件,而樓內居民搬離必然涉及安置費用及相關損失的賠償等問題,一、二審法院對該部分事實未予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一般應當通過庭審認定事實後依法作出判決。但原審人民法院未對基本事實進行過審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的規定,本案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重審過程中需進一步查明工程修復所需條件及費用數額,明確工程修復條件的提供主體和責任承擔,在消除安全隱患、維護公眾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陝民終759號民事判決及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陝07民初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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