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用皮包公司“套錢跑路”,瀘州法官“特別調查”不允許

設立公司法人制度,其目的在於通過公司獨立承擔責任,控制股東風險,從而鼓勵大眾創業,實現商業繁榮。實踐中,卻有一些人利用這一制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推出《關於民營企業申請執行啟動特別調查措施實施辦法(試行)》,旨在通過特別調查程序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切實保障申請人權益,營造自貿區良好法治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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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僵局

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宜賓某民爆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執行法官調查,發現該公司賬戶並無現金,同時,該公司註冊資本僅為120萬元,涉及多起民事案件。執行法官進一步對該公司的分公司進行調查,發現其分公司名下亦無財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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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財產

公司進購大量原材料,而公司卻一無所有,這顯然不符合常理。執行法官進一步跟進,發現貨物大部分系被執行人下屬興文分公司接收,執行法官隨即對興文分公司採取了特別調查措施。

通過財會賬簿顯示,興文分公司的資金主要通過第三方某物資公司走賬。進一步調查得知,在日常經營中,兩個公司的人員混同、資金混同,致使分公司賬戶無資金,該物資公司是興文分公司的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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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執行法官立即聯繫某物資公司,要求其提供會計賬簿,並調取了興文分公司的會計明細。經審計後確認:興文分公司與某物資公司資金混同192餘萬元。


強制扣劃

基於上述事實,執行法官強制扣劃某物資公司銀行賬戶資金1928072.9元。申請執行人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領到該筆案款後,欣喜地向人民法院送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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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不忘,必有迴響,針對通過公司法人制度逃避債務的主體,人民法院發起特別調查措施,查明公司財物的去向,切實保護申請人權益!此之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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