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貪官二進宮:妻子是“另一隻手” 被查後還收錢

2020年3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湖南“二進宮”的規劃系統貪官周江的判決書。

  2016年6月6日,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郴州市規劃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江被長沙嶽麓區法院以受賄罪判刑3年。出獄不到兩年,周江再次被查。2020年2月13日,湖南永興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周江有期徒刑5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裁判文書發現,周江的“二進宮”判決,雖判的都是新罪狀,但涉及的都是其任職期間的“舊事”。一度掌握規劃大權的周江,妻子與他人合夥開著設計公司和房地產公司,夫妻二人成為利益共同體:妻子幫丈夫收錢,丈夫濫權為妻子公司輸送利益。

  在周江第一次被查後,其妻薛瓊仍找郴州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索要了此前承諾的賄款20萬元。這20萬元,成為周江第二次被判刑的犯罪事實。


  周江第二次被判刑被認定收受賄賂104.0644萬元,港幣10萬元,被認定因其濫用職權導致損失2282.7499萬元;前後兩次被判刑共被認定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約170萬元。第二次被查,周江向郴州市監察委退繳贓款及違法所得達1900萬元。

  新罪狀與橫跨20年的貪腐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周江獲得減刑7天后,於2017年8月14日刑滿釋放。

  但出獄不到兩年,周江再次被查。2019年3月20日,周江被郴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經湖南省監察委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郴州市監察委員會留置。9月18日經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周江被永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週後被逮捕。

  周江“二進宮”的犯罪事實,牽涉兩個罪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決兩次認定周江的受賄犯罪中,對周江在受賄時所擔任的職務,並沒有重合。前次為在長沙任職時受賄,後次為在郴州任職時受賄。

  第一次判決,周江被法院認定自1995年至2008年擔任長沙市規劃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期間,在審批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時,接受了湖南美聯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等12家房地產開發商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原院長的請託,利用職務為其謀取利益,於2000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4.3561萬元、美元2.3萬元。案發後,周江退繳40萬元。

  第一次判決,周江的受賄時間跨度長達14年。而第二次判決,又將跨度拉長了6年:周江從長沙調往郴州後,繼續貪腐。

  永興縣法院此次查明,在2009年至2014年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兼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期間,周江利用職務之便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張某、馬某、鄧某、何某、陳某、侯某等人在承攬工程、項目選址、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並以乾股分紅、低價購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上述人員財物等共計人民幣104萬餘元元,港幣10萬元。

  夫妻倆同貪共腐

  永興法院的判決顯示,周江妻子是其收受賄賂的“另一隻手”,夫妻倆可謂同貪共腐。

  法院查明,2009年8月,郴州北湖品誠瀝青油料有限公司股東馬某通過薛瓊認識了周江,在周江的關照和幫助下承攬到郴州提質改造工程項目。馬某為感謝周江的關照和支持,經與公司股東商議,決定送給周江20萬元乾股。2009年8月30日,雙方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投資回報率按10%股份分紅,如遇淡季每年保底分紅40萬元。在薛瓊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為掩人耳目,馬某向薛瓊出具一張收到20萬元投資款的收條。後薛、馬將此事告知了周江。

  2010年6月,周江將馬某介紹給郴州小埠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埠公司)董事長鄧某,並向鄧某打招呼,使馬某順利承攬到小埠公司瀝青路面工程項目。2011年3月,周江、薛瓊購買小埠公司開發的別墅,結果用小埠公司欠馬某的工程款62萬元抵扣了自己的購房款。

  在購買別墅的事情上,周江夫婦連帶著了貪了鄧某的“便宜”。

  2009年,周江為鄧某建設的小埠高爾夫球場規劃選址等事項予以幫助和關照,使該項目順利進行。2011年3月,當週江、薛瓊向鄧某提出欲購買小埠公司開發的別墅時,鄧某為感謝周江的關照和幫助,將別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賣給了周江夫婦。經價格鑑定,周江所支付的購房價格低於市場價14萬餘元。

  此外,法院認定,2013年4月,周江、薛瓊和廣東省中山市華雅傢俱公司何某等人到雲南騰衝旅遊時,何某為感謝周江對其承攬溫德姆酒店傢俱採購業務給予關照和幫助,送給薛瓊價值1.5萬元的玉石戒面一枚。事後,薛瓊告知了周江。

  2014年春節期間,薛瓊和女兒到澳門遊玩,為感謝周江在熠通國際公館項目給予的關照和幫助,郴州市熠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某送給薛瓊港幣10萬元,薛予以收受。事後,薛、陳均告知了周江。

  被查後,妻子仍催討賄款

  調容積率,是周江受賄的重要手段。

  2010年,周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郴州市華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華爾星城項目提供幫助,使該項目順利通過一期建築方案調整和二期容積率調整。為了感謝周江的關照和幫助,該公司董事長張某將已由湖南建築設計院設計好的華爾星城一期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交給周江之妻薛瓊佔股的華銀建築設計公司(以下簡稱華銀公司)設計。華銀公司對原設計方案只稍作改動,華爾公司便支付華銀公司設計費21萬元,薛以業務提成的方式從中提取6.4萬元據為己有,事後,薛瓊將此事告知了周江。

  令人吃驚的是,周江第一次被查後,其妻薛瓊還去索賄了20萬元。

  法院查明,2009年4月,周江利用其擔任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幫助郴州市華天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郴州華天)董事長侯某開發的大華天都項目在專家論證會上順利通過了修改規劃和提高建築容積率。2013年7月,侯某為感謝周江的關照和幫助,提出送給周江20萬元好處費,周江要侯某與其妻子聯繫。

  後周江與薛瓊商議以借錢收利息的方式收受侯某的財物。2013年7月9日,薛瓊通過其母謝某的招商銀行賬戶向侯某妻子李新玉建行賬戶匯款200萬元,且雙方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議。同年10月25日,侯某要李新玉轉回謝某賬戶300萬元(其中歸還本金200萬元,送給周江100萬元),薛瓊將此事了告知周江。由於金額太大,且通過銀行轉賬,周江、薛瓊將300萬元予以退回;同年11月27日,侯某要求李新玉退還了薛瓊的200萬元本金。

  因周江於2014年2月被調查,雙方約定的20萬元一直未支付。此後,周江被長沙紀委宣佈接受調查。到了2016年上半年,薛瓊還向侯某催討該20萬元,同年8月25日,侯某通過其郴州順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賬戶將20萬元轉至謝某的賬戶。

  2016年6月6日,周江被長沙嶽麓區法院以受賄罪判刑3年。而薛瓊的這次索賄,成為了周江第二次被判決的犯罪事實。

  為妻子公司濫用職權

  周江此次被認定的新罪名——濫用職權罪,也是為其妻而為。

  法院查明,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周江在擔任長沙市規劃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期間,分管業務綜合處和用地規劃管理處,主要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下達規劃要點、對總平面圖的審批和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操作實施辦法,用地規劃管理處在總圖審批前必須徵求教育、消防等職能部門的意見。

  2006年3月,薛瓊及陽中印(已故)等人投資的長沙市明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沙市燃氣實業公司、湖南金燕置業有限公司共同開發長沙市星典時代項目,該項目報建員為薛瓊,並由陽中印、薛瓊等人投資的華銀公司進行設計,設計住戶1322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2人/戶的規定,居住人口應為4230人。為規避《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準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等規定,設計公司和開發商對住戶人數造假,將設計居住人數虛報為3966人。

  2006年7月25日,長沙市規劃局組織召開了該小區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評審會,並形成了會議紀要:“按規定配置站廁、物管和戶外活動場所,小學及社區用房應與有關方面銜接和協調好,建議在5#棟設置託兒所”。2006年8月17日,陽中印向周江提交《請求緩籤教委意見的報告》,請求先行辦理總圖審批。2006年8月21日,周江在報告上籤署“同意在單體報建時簽署教委意見”,致使星典時代項目在總圖審批環節未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導致開發商規避承擔建設小學或繳納增容費的責任。經湖南盛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282萬餘元。

  永興法院的判決顯示,早在2014年2月28日,周江主動到長沙市紀委接受調查,便如實交代了濫用職權的事實。但在第一次判決時,這一犯罪事實並未在指控之列。

  因“坦白、自首、退贓”從輕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周江兩次被判刑,均因“坦白、自首、退贓”而獲得從輕判決。

  2016年6月6日,長沙嶽麓區法院在對周江的判決中認定,周江接到通知後主動到紀委接受調查,系自動投案;周江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前後,周江退出了絕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

  在第二次判決中,周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顯示,在第二次被查後,周江向郴州市監察委退繳贓款及違法所得達1900萬元。

  永興法院認為,周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罪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在未被監察機關宣佈採取調查措施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周江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退繳贓款及違法所得1900萬元,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2月13日,永興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周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被告人周江犯罪所得人民幣104萬餘元,港幣10萬元,上繳國庫。

  判決書顯示,現年60歲的周江服刑期限為到2024年3月20日止。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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