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耕地可以申請家庭農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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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政策鼓勵並允許開辦家庭農場,可以在承包地或者流轉而來的承包地上開展農業經營,但是不能假借開辦家庭農場的方式進行非農建設,理由如下:

1.何為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其中,“家庭農場”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號文件中出現,同時,發展家庭農場是提高農業集約化經營水平的重要途徑。

2.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07)的標準,農田屬於耕地的一部分,對於申請家庭農場可以在基本農田上進行,但是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所以,要發展家庭農場必須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3.根據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但流轉而來的承包地用於開辦家庭農場時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綜上,“家庭農場”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轉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轉和集中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雙方自願和平等互惠的原則,即其他農民或村集體自願把土地承包給“家庭農場主”,由“家庭農場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費或者流轉費用,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承包的期限或者流傳的期限。在這種模式中,土地歸村民集體所有的性質是不變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後可以收回土地。因而,作為有能力開辦家庭農場的家庭或者農場主是可以在承包的耕地或流轉的耕地上申請開辦農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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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爾今


基本農田及農用耕地可以申請家庭農場,他主要產業必須是農業,不能以家庭農場為名,進行其它項目而改變用地性質,主要是養殖業、種植業、還要達到一定規模,類似於種養大戶的升級版,經過上級批准,並且要經過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經營,種植業養殖業要符合環境達標要求,不能對環境造成破壞。以農業經營為主體。


張懷明想走天下


不可以。基本農田不能改變用途。

但目前政策允許在非基本農田的農用地上從事養殖及農業配套的用途,如倉儲、物流、農產品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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