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 请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

★/<font>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13日19时10分许,刘某驾驶宁AXXXXX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宁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灵武宁东大街与长城路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马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灵武宁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 请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 请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 请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


★/<font>原因分析

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转弯时遇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未按规定让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font>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刘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