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拖欠2年多租金,反向房东索赔80余万,法院判了!

南宁的苏某租了广西某公司的8间铺面,却拖欠两年多的租金。房东多次催缴未果,将苏某铺面的物品搬走另行存放。后来,苏某以该公司未尽保管责任致其物品受损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0余万元。


2011年7月,苏某及其亲属与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房东)签订了《房屋预租合同》,租下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城中村一综合楼的8间铺面,租期为20年。


2015年,苏某一直未交租金。


2016年8月,房东向苏某发出催缴通知,要求苏某缴纳租金及物管费共19.5万余元,但苏某未予理睬。


2017年2月至6月,房东又几次向苏某发出《催欠清场通知》,告知苏某因拖欠租金,该公司将停电、封门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商铺,扣留、留置苏某在商铺中的财产,但苏某依然没有理睬。


2017年6月底,房东在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的见证下,打开苏某所承租铺面,将苏某的字画、奇石等物品搬至某村综合楼办公室保存。


此后,房东多次通知苏某将物品取回,但苏某未取回。


2018年6月,苏某以房东未尽保管责任、致使自己的财产受损为由,将该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索赔80余万元。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

房东主观上没有损害苏某物品的故意,也没有超出合理的、必要的限度。苏某应能够预见到因搬动或长时间存放可能会对物品造成损害,却仍然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造成损害,房东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起诉。


苏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9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获悉,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南宁一男子拖欠2年多租金,反向房东索赔80余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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