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能获得赔偿吗?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能获得赔偿吗?

【案情简介】

张某系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李村村民,其与小李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后经相关部门批复建养兔场及附属房屋以发展养殖业并进行日常居住。因原G310国道改扩建项目建设的需要,张某所建养兔场及住宅房屋需拆迁,然而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被告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瀍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被告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机关)在未经合法程序,且未给予张某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即联合对张某所建养兔场及住宅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张某住宅房屋、养兔场、屋内生活用品、院内生活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等物品毁损,给张某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且使得张某生活居住困难。

三机关的上述联合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洛政复决字〔2019〕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2019年6月14日张某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三机关就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张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申请进行赔偿。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瀍政决字〔2019〕第X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对张某直接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和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分别于2019年6月16日和2019年6月27日签收张某赔偿申请,但至今未给予张某任何答复;三机关上述不予赔偿或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任何答复的行为违反《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张某合法财产权益,张某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洛阳中院。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能获得赔偿吗?

【各方答辩意见】

区政府认为:一、张某不配合严重影响市政项目实施,被拆除的养兔场及附属房屋因所占土地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二、程序违法与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可移动的财产不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且室内物品搬迁至指定位置。三、对张某的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记录、丈量,同意支付已经提存的费用。

乡政府认为:一、张某是租用集体土地建房对外出租。二、张某建房没有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三、310国道改扩建工程是重点工程,张某提出不合理无依据的补偿要求。四、310国道改扩建工程涉及的拆迁都是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管局认为:一、市政府虽然确定了三机关拆除行为违法,但拆除主体是区政府,城管局无赔偿义务。二、被拆除的养兔场及附属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能获得行政赔偿。三、张某属于违法经营,主张的损失无任何依据。

【法理分析】

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本律师认为:

一、张某的养殖场、附属房屋在建成之初,法律上并未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且张某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养殖场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养殖活动所配套建设的农业附属设施,依法并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和建设审批手续。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按照该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张某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只需要签订用地协议并就协议备案即可,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被告认为张某未办理手续建设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违法建筑,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能获得赔偿吗?

二、三机关虽然答辩认为张某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并未提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张某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的任何证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三机关均不具备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职权,且在对张某建筑物实施强拆前,无有职权的部门对张某建筑物的性质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因此,被告关于张某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的观点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三、被告关于违法建筑不赔偿的答辩,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常理上都站不住脚。本案中涉案厂房建筑材料系张某花费个人资金购买,对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权权益。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而我国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只是行为人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缺手续并不能排除张某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违法建筑不赔的说法从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张某的建筑物违法,但也并非全部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可以随意毁损、破坏和侵占,如果被告能妥善拆除,之后还可以重复利用。本案中被告在未下发责令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拆张某的建筑物。被告提前强拆的行为剥夺了张某的自行拆除权,造成了张某因不能自行拆除而产生的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法院裁判】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判决: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瀍政决字〔2019〕第X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二、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张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赔偿金46万余元,设备损失赔偿金2万元,以上两项共计48万余元。三、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发还其保管的张某的设备;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赔偿请求及对乡政府和区城管局的赔偿请求。

(刘光明律师/文),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