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街道办、村委会拆除拆除百姓厂房、养殖场、房屋,违法

导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活动在全国各地依然轰轰烈烈地进行着,一个个醒目的“拆”字几乎随处可见。在我们正在办理的强拆案件中,很多真正带头开始实施强拆的不是别人,正是离他们“最亲近”的村委会或者街道办。那么,街道办跟村委会在法律上有对拆迁户房屋实施强拆行为的权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注意:街道办、村委会拆除拆除百姓厂房、养殖场、房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意味着“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自然也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具备法定职权的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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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作为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通常负责处理以下工作:

(一)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生活;

(三)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好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等。

而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注意:街道办、村委会拆除拆除百姓厂房、养殖场、房屋,违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街道办作为县区政府派出机关,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均仅仅享有对基层群众在文化、医疗、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日常基础公共事务方面的管理职权,并不享有也不能被委托、授权享有实施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因此,二者在拆迁活动中,均不能行使强制拆除的职权,参与强拆活动,否则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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