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孫楊案看“興奮劑”為何“入刑”

“興奮劑入刑”並非強調對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進行刑事處罰,而是對興奮劑問題進行源頭打擊。

近期,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受到了各界的廣泛關注。2018年9月4日晚,IDTM公司(國際泳聯授權的興奮劑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來到孫楊家中進行賽外藥檢。現場,孫楊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檢查最終未完成執行。隨後IDTM公司向國際泳聯報告“孫楊暴力抗檢”,孫楊表示“他全力配合檢查,但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存在多項違規操作”。同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此事舉行聽證會,並裁決此次檢查無效,孫楊不存在興奮劑違規行為。事後,外媒曝光這場抗檢風波,稱孫楊的安保人員用錘子打碎了已經密封的血液樣本瓶,孫楊可能面臨終身禁賽。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滿裁決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裁決書,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孫楊當日表示不滿裁決結果,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從孫楊案看“興奮劑”為何“入刑”

興奮劑問題始終是阻礙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頑疾”。無獨有偶,2008年,優秀的游泳運動員歐陽鯤鵬在一次賽外檢查中查出合成類固醇(瘦肉精)陽性,被中國泳協處以終身禁賽,其主管教練馮上豹則被終身取消教練員資格。WADA認為處罰過重上訴至CAS。WADA認為:歐陽鯤鵬的陽性物質是特定物質而且是第一次違規;造成歐陽鯤鵬陽性結果的很大可能是食品汙染,運動員的過錯是明顯較輕的,後來CAS在該案中將終身禁賽下調為2年禁賽。

孫楊案等案件使得人們對興奮劑問題的討論逐步深入,涉興奮劑問題逐漸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大多集中在運動員誤服、誤用興奮劑的救濟機制,關注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層面,卻忽視了滋生興奮劑濫用、引發興奮劑誤服誤用背後的行為。“興奮劑入刑”,恰恰是針對此類行為背後源頭的刑罰制裁,在行業處罰、行政處罰無法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的情況下,通過刑罰為運動員營造乾淨、純潔、遵紀守法的訓練環境和比賽環境。

興奮劑違法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

興奮劑違法行為具有公共利益屬性,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興奮劑問題具有公共利益屬性,非法提供興奮劑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抹黑國家形象、撼損國家地位。因此,興奮劑違規行為對國家利益、國家形象的損害是巨大的,其危害後果絕不僅僅限於“小眾”的運動員群體,而是“大眾”化的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因此,有必要從維護國家利益的政治高度,推動刑法實現對國家重要法益的保護。

興奮劑違法行為觸犯現有刑法的組織考試作弊罪,嚴重損害國家高考、特長生考試的公平公正。在當前體育單招和體育統招等特長生選拔和高考,甚至是中學體育考試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興奮劑的濫用現象,一些教練員為了實現考核目標,教唆、幫助學生使用興奮劑,對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而目前的法律體系對於教練員等教唆、幫助甚至是脅迫使用興奮劑的人員處罰力度極輕,同其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嚴重不成比例,亟待完善此類人員的責任體系,明確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罪名的適用空間,保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體系的完整性,維護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

興奮劑違法行為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但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存在評價短板。興奮劑對於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的損害無疑是第一位的,甚至在一些高校的體測中也發現了興奮劑使用現象。目前在健身俱樂部、體育發燒友甚至是酒吧、KTV等場所發現了興奮劑使用人群,某種程度上成了“亞毒品”,但興奮劑又不在毒品的監管範圍之內。因此,從目前來看,鑑於興奮劑較於毒品的易獲取性,導致興奮劑在社會公共健康領域的濫用風險更大,而且向青少年擴張的趨勢明顯,由此產生大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與危害公共健康的後續性問題。尤其對於未成年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危害後果往往並非立刻顯現,難以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定罪處罰。

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非法使用興奮劑行為進行刑罰制裁,可以在罪刑法定原則視野下,立足於現有罪名體系,實現犯罪的防治。例如,將高考中體育考試組織使用興奮劑及提供興奮劑的行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以往的先例,例如,克倫特羅(Clenbuterol)俗稱“瘦肉精”,其實是一種β-2興奮劑。瘦肉精起初被用作豬、牛、家禽等的飼料添加劑,因其能夠促進脂肪分解,觸發蛋白質的生成,進而顯著提高生物體的瘦肉率。後來作為一種興奮劑被廣泛使用,瘦肉精可以有效降低體脂,並且不損失肌肉的效果,因此受到眾多的健身愛好者、健美運動員和好萊塢演員的歡迎。食用瘦肉精歷來被當做食品安全或者公共衛生問題處理,但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所列的禁用清單,瘦肉精則屬於被規制的興奮劑範疇。同瘦肉精具有相似甚至更嚴重危害性的其他興奮劑同樣值得刑法的重視。

入刑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九)逐漸開始加大對於民生領域、社會公共領域的重點防護。隨著危險駕駛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罪名的增設,一些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不斷被入罪化,在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社會危害嚴重的違法犯罪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今後有必要將體育領域中,嚴重關涉國家形象、體育公平以及運動員身心健康的興奮劑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入罪化處理。

國家反興奮劑工作是全方位的。國務院、國家體育總局相繼頒佈了《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0號令)、《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等行政法規和規章,但由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所設置的法律責任均屬於行業內處罰,違法成本低、震懾力仍顯不足,甚至淪落為一種“沒有牙齒”的“無盾之法”,使得興奮劑違規行為無法得到更加有力、有度、有效的評價,無法實現其社會危害性的合理評價。推動興奮劑違規行為的入刑,解決的是為反興奮劑工作提供刑罰後盾和刑罰保障的問題,通過嚴密興奮劑違規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系,實現興奮劑違法、犯罪行為制裁的責任體系完整性,推動形成興奮劑“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的懲治機制和防範機制。

就興奮劑使用行為的處罰範圍而言,行政法單軌運行機制明顯具有侷限性。目前,興奮劑的濫用現象不僅存在於體育比賽中,同樣出現在了升學體育考試、健身訓練等場合,此時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將捉襟見肘。以升學體育考試為例,教練為了自身名氣唆使學生使用興奮劑,不利法律後果的承擔者僅為學生,教練顯然不能成為行政法的處罰對象。

就處罰效果而言,行政法的懲罰力度不足以抑制興奮劑的違法使用。與刑罰相比,行政處罰的懲罰力度相對較小,當違法成本較低時,行政處罰顯然將不再具有威懾力。運動員因使用興奮劑而被終身禁賽對於其本身而言已是很嚴厲的後果,因而沒有必要再動用刑罰。然而,教練人員同樣可能成為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受益者”,運動員被終身禁賽的懲罰後果並不能抑制教練人員鼓勵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在有些情況下,二者同樣願意冒著被終身禁賽的風險違法使用興奮劑,原因還是在於行政處罰的懲罰力度根本不能與違法使用興奮劑獲得利益相提並論。

入刑的評價思路

1998年12月31日,國際體育總局1號令《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頒佈;2004年2月3日,國務院頒佈《反興奮劑條例》;2015年1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第20號令《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實施;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興奮劑入刑”正式被司法解釋所明確。“興奮劑入刑”即,對於走私興奮劑,非法經營興奮劑,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非法使用興奮劑,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以及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明確刑罰相關罪名的適用根據,通過刑罰嚴厲制裁非法使用興奮劑行為。

“興奮劑入刑”並非強調對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進行刑事處罰,而是通過對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等行為進行規制,對興奮劑問題進行源頭打擊。“興奮劑入刑”其解決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對於興奮劑源頭的打擊,強調興奮劑的源頭治理、從嚴治理,保護未成年和殘疾人運動員。

強化興奮劑源頭治理,體現了興奮劑源頭治理的從嚴從重。“興奮劑入刑”對於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在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的入罪標準上,偷逃應繳稅額一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而其他走私類犯罪則需要在10萬元以上,這種10倍標準的降低體現了對興奮劑源頭治理的從嚴從重。

明確運動員並非刑法重點處罰的對象,嚴厲打擊體育輔助人員、教練員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重點保護未成年運動員、殘疾人運動員。以往一些教練員為了實現考核目標,教唆、幫助學生使用興奮劑,對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而目前的法律體系對於教練員等教唆、幫助甚至是脅迫使用興奮劑的人員處罰力度極輕,同其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嚴重不成比例。“興奮劑入刑”的打擊重點由運動員兼顧制裁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興奮劑入刑”直接目的在於強化對興奮劑問題的從嚴制裁,但根本目的在於對體育相關行為的立法引導和犯罪預防。對此,需要合理發揮刑法的懲罰功能與預防功能。

整體上講,“興奮劑入刑”對於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形象,保障體育考試、體育比賽的公平公正,保障運動員、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引導公平公正陽光的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和樹立健康的競賽精神,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國家反興奮劑工作層面,在當前國際體育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興奮劑入刑”正是彰顯了中國作為體育大國的積極心態和大國風範,也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國將承辦越來越多的大型國際賽事,“興奮劑入刑”同時體現了我國作為體育大國負責任的態度,為體育運動立格、立標、立信。

刑事司法層面,對反興奮劑工作和今後司法機關制裁興奮劑犯罪提供了規範性依據,釋放了積極的司法信號。

體育運動領域,對於運動員、教練員等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以往對於興奮劑違法更多的以禁賽等行業罰則進行處理,法律責任評價體系相對不足,興奮劑違法行為的責任意識模糊、違法僥倖心理大。“興奮劑入刑”對純潔我國國內體育環境,提升我國體育行業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意義突出,最大限度引導和影響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規則意識和守法意識。

(作者:於衝,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培,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18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